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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军、毛丹和等人组织卖淫、故意伤害等案)_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李军,绰号“军少”,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矿*区***号,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村*区**栋***号。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灶林,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丹和,绰号“毛冬瓜”,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小组***号,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花园***楼。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龙,绰号“大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镇**胡同**号,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栋**。2010年1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5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代明,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41994********,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镇**村**组*号。2018年12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丹和、赵龙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李军、代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4月8日本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5月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6月8日至6月22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6月21日本院再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7月18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8月19日至9月2日本院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查明:

2018年期间,被告人毛丹和、赵龙伙同李某甲(绰号“**”,另案处理)、李某乙(绰号“**”,另案处理”)、李某丙(绰号“**”,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李军、代明伙同陈某甲(绰号“**”,在逃)、潘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绰号“**”,另案处理)、徐某甲(绰号“**”,另案处理)、骆某某(绰号“**”,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韶关市浈江区通天坡一带,多次实施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形成恶势力,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李军、代明等人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

2018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军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在浈江区大塘路通天坡附近,先后组织王某甲、王某乙、石某某、王某丙、杨某某、许某某、陈某乙、李某丁、路某某等妇女站街卖淫,并安排站街女食宿,接送站街女接客和负责望风,每名卖淫女接客收取150元人民币嫖资后,则给李军和张某乙30元人民币抽水提成。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军伙同陈某甲、潘某某、代某某、徐某甲、张某甲、骆某某、李某戊、“小*”等人,在浈江区大塘路通天坡附近,先后组织连某某、文某某、朱某甲、张某丙、蓝某某、周某甲等妇女站街卖淫。其中,李军、陈某甲、潘某某为卖淫组织的股东,代某某、徐某甲、张某甲、骆某某、李某戊、“小*”等人则负责望风和保护卖淫女,卖淫女在收取150元人民币嫖资后,则给李军、陈某甲和潘某某50元人民币抽水提成,望风的代明等人则每天晚上领取200元人民币的固定工资。

2018年10月20日晚22时许,被害人史某某与李某己、梁某某酒后步行至浈江区通天坡加油站附近三岔路口时,因史某某趁酒意摸了李军、陈某甲、潘某某手下卖淫女文某某的脸,又与前来拦截的代明发生肢体冲突,后代明叫来被告人李军、陈某甲对史某某进行拦截,随后赶来的潘某某、骆某某、徐某甲、张某甲则手持从潘某某车后尾箱取来的刀具、棍棒、辣椒水等器械,与手持砖头的代明对史某某进行了殴打。逃窜后,张某甲因同年8月2日在广州市实施的抢劫犯罪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抓获;徐某甲因同年11月10 日在珠海市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抓获。经韶关市浈江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某为轻伤二级。

二、被告人毛丹和、赵龙等人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

2018年期间,被告人毛丹和依靠被告人赵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提供“保护”,在韶关市浈江区安全北路一带组织朱某乙、刘某某、闫某某、高某某、邹某某、姚某某等站街女卖淫,卖淫女每次接客收取150元人民币嫖资后便要给毛丹和30元人民币的提成。除了对手下卖淫女抽水提成,毛丹和通过建立微信群,收取在通天坡组织卖淫的陈某甲、李某戊、张某甲、周某乙(绰号“*皮”,另案处理)等“鸡头”的提成,均为每个“鸡头”手下卖淫女每接客一人即给毛丹和30元人民币提成,每个“鸡头”每天还要按照手下卖淫女的人数给毛丹和保护费(每个卖淫女200元人民币),否则将会被李某甲、李某乙、赵龙等人用铁棍驱赶和殴打。

2018年8月底某天,陈某甲、周某乙联系钱某某(另案处理)带卖淫女“小*”、“*婷”从佛山到韶关市浈江区通天坡组织卖淫,遭到被告人毛丹和、赵龙等人的驱赶和殴打,后毛丹和提出要陈某甲、周某乙以手下每个卖淫女200至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其交保护费,才允许陈某甲、周某乙在通天坡组织卖淫。

2018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毛丹和因其手下卖淫女高某某与周某乙确立男女朋友关系,高某某想跳槽到周某乙手下卖淫,且周某乙经常不交保护费给毛丹和,毛丹和遂叫来李某甲、李某乙、赵龙等人,将周某乙叫到韶关市火车东站广场进行殴打,后以高某某跳槽为由,向周某乙勒索3000元人民币保护费,后周某乙在抵扣了毛丹和曾借其的1000元人民币借款,又于同年10月29日通过通天坡麻辣烫老板娘徐某乙的微信向毛丹和老婆谢某某转款1000元人民币,剩下1000元人民币因毛丹和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而未给。

2018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周某乙遭到被告人毛丹和、赵龙及李某乙等人殴打勒索后,通过钱某某联系到蔡某某、张某丁出面到浈江区通天坡“安安大排档”找毛丹和等人商量解决此事,期间,被告人毛丹和、赵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又对蔡某某、张某丁进行殴打,路过的行人彭某某想帮忙将被打倒在地的蔡某某、张某丁扶起,但也遭到殴打,后因听到警察处警,被告人毛丹和、赵龙、李某乙等人才逃离现场。经鉴定,路人彭某某的伤为轻微伤。

另查,2018年2月11日晚23时许,事主张某戊因看见李某甲、李某丙、赵龙等人在打砸其店铺旁的“品味”宵夜档,张某戊因担心其小轿车遭到打砸便想挪开,但遭到李某甲的制止,其指使李某丙用胳膊勒着张某戊的脖子,由赵龙打砸张某戊的轿车。经物价鉴定,事主张某戊的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107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归案经过、相关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结伙组织卖淫且情节严重,又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毛丹和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又参与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赵龙,结伙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又参与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及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代明,结伙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又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军刑事责任;以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毛丹和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赵龙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追究代明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赵龙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伟明

2019年9月2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

2、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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