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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军、王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李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41991********,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销售,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永德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90********,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销售,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凤庆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现住临沧市耿马县**城**栋**单元**-**。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军、王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中午,被告人李军电话邀约被告人王某某以每人100元运费运送缅甸籍人员。当日二人各自驾驶自己的车辆到达耿马县孟定镇金晨宾馆休息。7月12日凌晨5时许,二人分别到孟定康乐宾馆、锦华宾馆接运缅甸籍人员, 后二人驾车经孟定-木场-明朗-勐泵-德党-永康-永甸-湾甸行驶至昌宁县湾甸乡大城村时被执勤民警要求检查,当场从李军驾驶的号牌为云S*****车上查获运送的缅甸籍人员18名。经李军电话联系,王某某主动驾驶车辆返回检查点,民警从王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S*****车上查获运送的缅甸籍人员12名。二人运送缅甸籍人员共计30名。同日二被告人及30名缅甸籍人员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军、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缅甸籍人员从边境地区运送进入我国内地,且人数众多,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军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绍建

检察员:张艳竹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军、王某某现羁押在昌宁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随案移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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