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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军军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李军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3********,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军军曾因赌博,于2015年4月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于201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军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军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军军于2020年9月某日上午,至启东市**镇**村**组**号吴某某宅,推门入室,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卧室内的五斗橱抽屉,窃得人民币5600元。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军军被启东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军军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军军的供述与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军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军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军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军军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柳柳

                                  2020年11月13 日 

附:

    1.被告人李军军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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