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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军军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李军军,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3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7月1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军军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李军军窜至本市碑林区南稍门十字西北角马路边,将被害人沈某某停放于路边的黑色绿能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2410元)盗走。后以400元价格将该车销赃,赃款已挥霍。

另查明2020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军军窜至本市碑林区中贸广场2号门附近,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于路边的红色鹰牌电动车一辆(无法估价)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指认照片;

6.前科材料;

7.户籍信息;

8.监控视频截图;

9.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军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军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慧芳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军军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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