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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军清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750号 

  被告人李军清,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军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军清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4时40分许,被告人李军清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附近,通过隔壁在建房屋的窗户进入**号**楼阳台,伸手到阳台窗户内欲盗窃被害人朱某某放在床边的手机,被被害人发现后逃离现场。穗花公(司)鉴(DNA)字【2020】02999号证实:**楼阳台围栏上印痕擦拭子检出的STR分型与李军清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4.09*1027

2020年7月29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附近抓获被告人李军清。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军清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军清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军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军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亮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军清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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