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早上,被告人李军、蒋某某(在逃)驾驶一辆无牌无证摩托车窜至荣县度佳镇果子塘村3组,趁被害人郝某某家无人之际,由李军入室实施盗窃,蒋某某在外望风。约11时许,被害人郝某某搭乘摩的回家路途中被在外望风的蒋某某停放的摩托车挡住回家道路。在蒋某某让道后,郝某某在家外的路上看见李军携带东西从自己家中跑出来,搭上蒋某某的摩托车逃去。随后,郝某某与摩的司机一起去追李军、蒋某某。在荣县度佳镇余家湾村路段,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翻车,李军、蒋某某弃车逃跑,蒋某某被赶来的公安民警与被害人抓获,李军逃离现场。郝某某家被盗一台Air2苹果平板电脑、一部6S苹果手机、一包玉溪牌香烟、一包黄鹤楼牌香烟、一条白沙牌香烟、现金1000余元。经荣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一台Air2苹果平板电脑价值为1976元、一部6S苹果手机价值为261元、一包玉溪牌香烟价值为22元、一包黄鹤楼牌香烟价值为20元、一条白沙牌香烟10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将扣押的一台Air2苹果平板电脑、一部6S苹果手机、一包玉溪牌香烟、一包黄鹤楼牌香烟、一条白沙牌香烟、现金共计436元人民币均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李军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郝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卡口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军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霞
附:
1.被告人李军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7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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