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军盗窃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李军,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军曾因盗窃,于2007年3月被无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于2010年11月被无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于2013年7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5年4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7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7年4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4月3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军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20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被告人李军先后在宿迁市宿城区、宿豫区、无锡市江阴市等地,多次盗窃他人现金、手机等财物。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9950.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李军在宿迁市宿城区**医院外科楼**楼**病房,盗窃衣柜内被害人王某甲的现金人民币400元。

2.2020年2月19日5时许,被告人李军在宿迁市宿城区**医院外科楼**楼**病房,盗窃10床床头柜上被害人申某某的1部白色苹果8plus手机;后在该楼层**病房内,盗窃**床床旁凳子上被害人曹某某裤子口袋内现金人民币2025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02元。

3.2020年2月21日5时许,被告人李军在宿迁市宿城区**医院外科楼**楼**病房,盗窃**床床上被害人张某某裤子口袋内现金人民币6000元。

4.2020年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军在宿迁市宿豫区**乡**街**大药房,盗窃收银台抽屉内被害人陈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100元。

5.2020年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李军翻窗进入宿迁市宿豫区**医院南门西侧**超市,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的现金人民币100元、2包软中华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30元。

6.2020年2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李军在宿迁市宿豫区**医院住院楼**楼**床病房,盗窃被害人葛某某外套口袋内现金人民币2200元。

7.2020年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李军溜门进入无锡市江阴市**镇**北面工地宿舍,盗窃被害人杨某甲的1部OPPO手机(不予鉴定)、4元硬币。

8.2020年3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李军在无锡市江阴市**镇**医院输液室,盗窃被害人何某某手包内现金人民币350元。

9.2020年3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李军在无锡市江阴市**镇**医院**楼**病房,盗窃被害人施某某的1包黄金叶天叶香烟、1部黑色苹果8手机及充电器。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0元,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5元。

10.2020年3月12日4时许,被告人李军在无锡市江阴市**镇**电动车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乙的1辆红色速派奇牌电动车(不予鉴定)。

11.2020年5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李军撬门进入无锡市江阴市**镇**工地宿舍小卖部,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3634.5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军于2020年2月19日被抓获归案。被盗苹果8plus手机、部分现金1160元、1080元、2819.5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分别发还被害人申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苹果8plus、部分现金等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军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军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多次行政及刑事处罚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景 勇

检察官助理:孙建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军现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