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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军盗窃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李军,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2********,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镇**村**组。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三贵: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军进入本市武侯区**街**期**栋**号,翻窗进入被害人何某某家中,拿着客厅沙发上的挎包翻窗逃出,在大门口的玄关处盗窃了钱夹内的900余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民警于2020年5月19日15时许在本市青羊区一网吧内挡获被告人李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军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李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李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敏敏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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