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24号
被告人李军,绰号“李春”,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2016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2018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军进入云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4楼35号病床,趁在此住院的被害人熊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上牛仔裤口袋内的1648元现金盗走。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李军在云阳县江口镇华荣网吧上网时被云阳县公安局江口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军被抓获时身上剩余的138元赃款已被依法扣押并退还被害人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军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军在原判为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四十八元,除去已退还被害人的一百三十八元,剩余一千五百一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民
检察官助理:叶炯宏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军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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