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李军,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3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组**号,暂住本市闵行区**路**号**房间。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该局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该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同年10月14日、12月2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军自2007年起采用翻墙进入天井等方法在本市多次实施入户盗窃,具体分述如下:
1.2007年8月30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路**弄**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季某某的二手笔记本电脑七至八台(购买价约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索尼牌照相机一台(购买价约2000元)、金耳环一副(购买价约800元)、白金项链一根(购买价约1500元)、苹果牌IPOD一台(购买价约2600元)、铜片一片及部分现金等物品。
2.2007年9月14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康某某的三星牌数码相机一台(购买价2990元)、天梭牌手表一只(购买价1800元)、黄金挂件二个(购买价约200元)等物品。
3.2007年10月1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黄某甲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买价5000元)、索尼牌摄像机一台(购买价6000余元)、黄金锁片一片、小金木鱼二只、戒指四枚、现金200余元等物品。
4.2007年10月9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王某甲的索尼牌摄像机一台(购买价5700元)、佳能牌数码相机一台(购买价2000元)、白金手链一条(购买价2200元)、白金戒指一枚(购买价3000元)、黄金项链一根(购买价1500元)、现金3200元左右等物品。
5.2007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黄某乙的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镶翡翠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根、现金7000余元等物品。
6.2007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路**弄**区**号**室内窃得被害人陈某乙的项链一根、手链一根、戒指一枚、脚链一根(一套购买价3000元)、玉佩一个(购买价400元)、现金1000元等物品。
7.2007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刘某甲的黄金项链一条(购买价1500元)、24K白金耳环一副(购买价1000元)、18K黄金镶宝戒一枚(购买价800元)、现金8500元等物品。
8.2008年2月28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王某乙的劳力士牌手表一块、旧版第二套人民币若干、现金6000元等物品。
9.2008年3月1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李某乙的黄金项链一根等物品。
10.2008年7月18日左右,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戴某某的现金1300余元等物品。
11.2008年7月21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施某甲的佳能牌照相机一台(购买价2000余元)、手表一块(购买价400余元)、现金3000余元等物品。
12.2008年8月19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徐某甲的戒指一对及首饰、现金8000元等物品。
13.2008年9月24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权某某的现金8000元等物品。
14.2009年3月4日左右,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黄某丙的金项链一根(购买价约2500元)、金戒指一枚(购买价约2000元)、翡翠戒指一枚(购买价约400元)、现金600元等物品。
15.2009年3月14日左右,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胡某某的黄金戒指四枚、耳环二副、现金4600元左右、美元110元等物品。
16.2009年5月31日左右,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钮某某的挂玉二块(购买价5000元)、现金1000元左右等物品。
17.2009年6月23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路**弄**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侯某某的三星牌数码相机一台(购买价2000元)、索尼牌摄像机一台、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两枚、金耳钉两副等物品。
18.2009年9月13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被害人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
19.2009年10月1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路**弄**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吴某乙的现金2000元等物品。
20.2009年10月3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谢某某的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买价5000余元)、黄金手链一根、黄金项链一根、黄金挂件一个、黄金戒指一枚、18K金镶宝石戒指二枚、现金5000余元等物品。
21.2009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戊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买价3899元)、现金3000元等物品。
22.200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金某某的现金韩元36万元左右等物品。
23.2009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万某某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买价约5000元)、佳能牌数码相机一台(购买价2000佘元)、现金3000余元等物品。
24.2010年1月1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刘某乙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买价16000元)、苹果牌MP3—台(购买价约5000元)、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买价4700元)等物品。
25.2010年2月3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潘某甲的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买价5129元)、红宝石铂金梅花戒指一枚(购买价马来西亚币2200元)、现金500元等物品。
26.2010年2月5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内窃得被害人田某某的24K女式项链一根(购买价3400元)、24K男式项链一根(购买价约4600元)、金木鱼一个(购买价约500元)、锁片一片(购买价约450元)、生肖玉一个、现金5000元左右、美元200元等物品。
27.2010年2月9日左右,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内窃得被害人徐某乙的海鸥牌照相机一台、房产证一本等物品。
28.2010年2月12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路**弄**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施某乙的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买价3000余元)等物品。
29.2010年8月31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长宁区**路**弄**号**室内窃得被害人马某某的现金30000元等物品。
30.2010年10月26日,犯罪缣疑人李军至本市长宁区**路**弄**号**室内窃得被害人陈某丙的交通卡二张(内有500元)、珍珠项链一根(购买价300元)、铂金项链一根(购买价1200元)、手表一只、现金1500元左右等物品。
31.2011年2月11日左右,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潘某乙的富士牌数码相机一台(购买价1805元)、现金800元等物品。
32.2011年9月2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徐汇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王某丙的黄金项链一根等物品。
33.2011年9月17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徐汇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焦某某的现金600元等物品。
34.2011年9月28日左右,被告人李军至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内窃得被害人葛某某的翡翠戒指一枚(购买价4800元)、金戒指一枚(购买价1680元)、银丝拎包一只、银手链一根(购买价约300元)、卡西欧牌手表一块(购买价1780元)、男式手表一块、生肖彩金挂件一个(购买价1300元)、现金2800元等物品。
35.2011年10月24日左右,被告人李军至本市徐汇区**街**弄**号**室内窃得被害人王某丁的黄金手镯一只(购买价约6000元)、现金60元等物品。
36.2012年2月5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内窃得被害人种某某的日立牌移动硬盘一个(购买价500元)等物品。
37.2012年2月10日左右,被告人李军至本市徐汇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邵某某的现金500.4元及硬币若干等物品。
38.2012年2月17日左右,被告人李军至本市徐汇区**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姜某某的现金100元左右等物品。
39.2012年2月26日左右,被告人李军至本市徐汇区**街**弄**号**室内窃得被害人黄某丁的人参一支、现金1200元等物品。
40.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内窃得被害人顾某某的黄金戒指一枚、现金1500元、新台币100元、港币100元等物品。
41.2013年1月28日左右,被告人李军至本市原闸北区**路**弄**号**室内窃得被害人丁某某的金锁片一片、旧版人民币若干、现金1300元等物品。
42.2016年9月10日左右,被告人李军至本市闵行区**路**弄**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陶某某的50克纯银纪念币一枚、纯银手镯一对(购买价约200元)、玛瑙手链一串(购买价约300元)、银戒指一对(购买价约200元)等物品。
43.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内窃得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丁的金戒指二枚和金木鱼一只(购买价约3500元)、耳钉一副(购买价250元)、戒指二枚(购买价约950元)、美元120元、日元1万元、现金2000元等物品,其中一枚戒指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76元。
44.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内窃得被害人徐某丙的钻戒一枚(购买价19500元)、铂金戒指一枚(购买价2500元)、现金11000元等物品。
45.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内窃得被害人刘某丙的黄金戒指一枚(购买价10600元)。
46.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被害人冯某某家中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
47.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李军至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内窃得被害人蒋某某的黄金项链二根、白金项链一根、黄金耳环二对半(购买价约500元)、黄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根(购买价1400元)、现金600元等物品。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李军在本市闵行区都市路柯森网吧内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季某某、康某某、黄某甲、王某甲等多人的陈述,证人吴某甲、杨某某、李某甲、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燕某某、陈某甲、李某丙、梁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手印卡、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住宿信息、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工作情况,鉴定书、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军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2.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军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李军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约12万余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军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军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五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_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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