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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军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军,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8月21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5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7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13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李军骑电瓶车到三台县**镇**村**组,翻越被害人骆某某家平房屋顶后进入骆某某家院内,将堆放在院内偏房屋内的部分铜芯线盗走,后将盗得的铜芯线烧至深红色裸铜线后到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永明废品回收站”变卖,获利人民币300元。

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铜芯线价值人民币670.00元。

被告人李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发认定【2020】10号;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军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乔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军被逮捕,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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