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李军,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衡南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李军在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路“sanfu服饰店”门口将被害人谭某某放在外裙右边口袋内的一台价值1320元的VIVO牌手机偷走,销赃得500元。
被告人李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军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军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李军具有累犯、认罪认罚、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敏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军现被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_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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