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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军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767号

    被告人李军,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16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3日刑满被释放。2018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军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李军在兰州市城关区**路**楼**店内趁店员李某某取电池不备之机,窃取店内被害人李某某的玫瑰金色iphone6S(16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501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2.2016年10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军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店内趁店员王某某取货不备之机,窃取店内被害人王某某的土豪金色iphone6Splus(16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731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3.2016年1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李军在兰州市城关区**街**号**店内趁店员韩某某取货不备之机,窃取店内被害人韩某某的玫瑰金色iphone6s手机(16G)1部,价值人民币3895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综上,被告人李军盗窃作案三宗,价值共计人民币121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春城

书  记  员:陈新龙

2019年10月21

附:

    1.被告人李军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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