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军,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78*******,穿青人,小学文化,系红桥新区**速达物流有限公司快递员。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李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军作为承包钟山区**小件快递和**快递的配送员。2019年10月1日8时许,李军在红桥新区**面条厂**仓库里面接受、分配、运送快递,帮忙仓库卸货的时候,看见有从贵阳发往钟山区几家苹果手机专卖店的两个包裹,包裹上印有相机标志,李军长期接收快递,知道里面是苹果手机,想着自己在外面欠有债,顿生盗窃之意打算将装有苹果手机的快递偷出去便卖还账。李军在帮忙卸货的过程中,趁另外三名卸货员不注意,假装清点货物用脚将两件装有苹果手机的包裹慢慢踢到靠近仓库大门附近堆放有几个大件快递和仓库围墙间的空隙里。随后李军谎称少发了两件包裹为由向贵阳**快递公司提出反馈。13时许,李军趁仓库没有人将两件快递拿了放在自己租来的面包车内。2019年10月3日23时许,李军在确保自己盗窃行为已不被公司发现后,将偷来的两件快递从车上拿下来放在其儿子的卧室里面。李军将盗窃来的两件快递打开,包裹内果然是二十部苹果手机。经六公(刑)鉴通字【2020】2001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盗二十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33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军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蒙某某等证言;受害人龙某某的陈述;被盗物品物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军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1、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盗苹果手机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受害人对被告人李军自愿出具谅解书,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以被告人李军涉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飞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军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