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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军荣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1〕Z27号

被告人李军荣,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军荣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军荣窜至本市雁塔区明德一路老城家面馆,撬开玻璃门后盗走店内现金500余元。

2.2020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军荣窜至本市新城区长乐东路药材市场北门口一口香饭店,撬断门把手后潜入店内盗窃现金300余元。

3.2020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军荣窜至本市碑林区金水路木屋摊位附近,敲碎其中一间木屋玻璃门后盗取剪刀一把,并用剪刀剪断路边监控连接线后利用剪刀翘开十余个独立木屋,盗取店内现金共计1500元。

以上赃款均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指认照片;

6.前科材料;

7.户籍信息;

8.监控视频截图;

9.现场勘验笔录;

10.DNA检验报告;

11.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荣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慧芳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军荣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十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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