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李军,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82********,汉族,高中文化,邻水县天润酒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和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街**号,现住地邻水县**镇**街自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军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28日邮寄告知四个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军网上赌博输钱后就想到骗取公司客户的货款,利用在邻水县天润酒业公司担任业务员、司机,给公司客户送货的机会,虚构公司开展订啤酒送啤酒的优惠活动,通过微信和刘琴的银行账户,共收取被害人范某某转账支付货款1914408元,收取被害人郑某某转账支付订货款681600元及现金5万元、香烟30条等计1046051元,收取甘某某货款93205元,收取竹某某副食店货款135708元。收取被害人包某某货款6000元、收取被害人曾某某货款5250余元,以及其他小客户的货款6万多元,总计约330余万元。被告人李军与甘某某、竹某某副食店均已货、款结清,尚欠范某某60多万元、郑某某30多万元、包某某3700元、曾某某3000元的货物未送货。
被告人李军将收取的货款通过刘某某、鲁某某、甘某某、孟某某、包某某、彭某某、邻水润满源酒水经营部等的银行账户或微信账户,直接或间接转交给天润酒业公司2265278.5元,与实际收取货款的差额100余万元,被告人李军用于网上赌博、日常消费。因无力归还,被告人李军于2020年5月28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查询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庆华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军羁押在邻水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八份、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被害人郑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