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788号
被告人李军,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84********,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5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2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军利用微信号abcdehj4****(昵称:感慨**)及微信号li6****(昵称:无情的**)多次向吸毒人员曾某某(微信号zengjia****)及刘某某(微信号wxid_b1n90xer3s****)贩卖毒品冰毒,并通过上述微信收取毒资若干。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4月26日、5月3日、5月10日、5月20日及6月7日期间,曾某某先后5次微信联系李军购买冰毒并约定在东莞市**镇**市场附近交易,每次李军均按约定将一小包冰毒当面交给曾某某,后再利用上述微信收取毒资500元;
二、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刘某某先后6次微信联系李军购买冰毒并转账,李军按约定将一小包冰毒放至东莞市**镇**加油站附近后再告知刘某某,刘某某再自行取走冰毒,具体有:1.2020年5月15日,刘某某向李军购买毒品500元;2.2020年5月18日,刘某某向李军购买毒品500元;3.2020年5月23日,刘某某向李军购买毒品1000元;4.2020年5月26日,刘某某向李军购买毒品500元;5.2020年6月3日,刘某某向李军购买毒品1000元;6.2020年6月11日,刘某某向李军购买毒品1000元 。
侦查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李军有贩毒嫌疑,后于2020年8月2日将正在强制戒毒的李军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微信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军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军对指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无视国法,多次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娴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军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含光盘十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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