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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冠武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李冠武,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9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院**队,现住海口市**大学**门对面的出租房。2006年4月18日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7月22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7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冠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冠武在海口市美兰区**镇**以帮忙被害人王某甲的孙女冯某甲办理海南大学成人本科指标为由,声称走关系需要费用15700元人民币。被害人王某甲信以为真,遂于2019年4月23日让其儿子冯某乙从其银行账户转了15700元入被告人李冠武指定的证人陈某某账户,由证人陈某某取出现金交给被告人李冠武,后被告人李冠武以在办理中为由一直推脱被害人王某甲,至今未办成,被告人李冠武将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报案书、银行卡转账记录、犯罪记录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冯某乙、冯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冠武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冠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冠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冠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李冠武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名源

检察官助理:杨世锋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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