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28号
被告人李冠群,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96********,汉族,高中文化,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被武汉市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冠群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李冠群趁被害人周某某、邓某某离开居住的房间之机,进入青羊区**路**号**酒店周某某、邓某某居住的**房间,将周某某放在该房间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1800元)和邓某某放在该房间的一台**笔记本电脑(未鉴定)盗走,李冠群盗窃后于当日向某某销赃。
2020年10月21日19时许,民警将被告人李冠群挡获,同时从其身上搜出被盗**号房间的房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冠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冠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冠群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冠群在 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跻智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冠群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4.扣押笔录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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