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李冬发,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乡**村**组。被告人李冬发2012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冬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冬发自2019年12月lO日刑满释放后,无正当职业,屡教不改,通过盗窃获取生活所需,先后在醴陵市**镇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3日,受害人凌某某报案称其位于醴陵市**镇**村的住宅被盗,1000元现金和重量7克的黄金耳环被盗走,经侦查人员现场提取的鞋印、喝过的“娃哈哈”茶凉易拉罐、喝过的“怡宝”矿泉水,经DNA信息对比,比中被告人李冬发个人DNA信息。
2、2020年6月26日下午,受害人徐某某报案称其位于**镇**村的家中被盗,1000元现金和2条黄山和1条黄果树香烟被盗,经侦查人员现场提取DNA比对,比中被告人李冬发个人DNA信息。
3、2020年7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李冬发窜至本市**街道**村**组**号,用钢管对受害人廖某某家的窗户钢筋撬弯,然后爬到房子内,盗得外币76张,1000元现金和40余元硬币,后从原路逃离现场。
4、2020年7月16日晚,被告人李冬发窜至**街道**村**组**号,用手将受害人朱某某家的厨房排气扇推开,将钢管撬弯,用厨房的菜刀将后面房间的窗纱割开,在房间里找到两块手表,另找到一个首饰盒,内有黄金戒指两个,在楼上盗得40元硬币,一块银花边和一块纪念币,在衣柜里盗得一套红色结婚礼服和一个金色头饰,后在受害人家里吃饱后逃离现场,次日上午将盗得的两个黄金戒指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路人。
5、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冬发从被害人朱某某家盗窃后,返回途中,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本市**街道**村**组**号门前的一辆南方牌女士摩托车盗走,随车盗走的还有80元现金和车辆合格证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冬发的户籍资料一份、抓获经过两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一份、现场指认、涉案照片53张、南方牌女士摩托合格证一份;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凌某某、徐某某、廖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冬发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醴价认定[2020]8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湘株)公(刑)鉴(法物)字[2020]1518、1294、1454、1301号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冬发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冬发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召群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李冬发现羁押在醴陵市看守所
2.检察卷一册、侦查卷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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