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648号
被告人李冬琼,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蓝山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6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良、沈薛阳,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冬琼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李冬琼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李某甲(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亚广场、鸿德国际酒店设立广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先后招聘被告人李冬琼及谢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业务推广,收集客户信息等工作,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部门人员,负责和客户洽谈藏品展览、拍卖服务事项。期间,被告人李冬琼通过网站获取被害人信息并提供给业务部门,业务员拨打“话术”电话联系被害人,夸大被害人的藏品价值,向被害人发送雅昌网上高价成交记录及伪造的市场调查表,以能帮助被害人高价拍卖藏品为由,诱骗被害人至公司洽谈,要求被害人缴纳鉴定咨询费,再利用鉴定老师对客户藏品进行吹嘘,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签订展览服务合同书骗取被害人高额服务费用,后以剪辑的流拍视频安抚客户。此外,又谎称买家看中被害人藏品,以需要办理鉴定证书为由骗取被害人鉴定证书代办费用。以李某甲为首要分子的诈骗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手段,骗取唐某某等人共计17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李冬琼参与骗取17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营业执照、展览服务合同、收款收据、鉴定证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易某某、谢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罗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冬琼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等笔录:提取记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冬琼伙同他人组成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冬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青兰
检察官助理 郑妍焱
2020年9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李冬琼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11881****;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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