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冬芳故意杀人案)_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检公诉一科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李冬芳,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现住址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永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冬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7日移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冬芳与曹某甲均系离婚人士,于2018年10月经人介绍重新组建家庭。被害人曹某乙系曹某甲与前妻谢某某的女儿,归曹某甲抚养。李冬芳认为曹某甲和谢某某常以曹某乙为由联系密切,因此与曹某甲之间经常发生争执。2019年6月27日,李冬芳生育一男孩。在家坐月子的一天夜里,李冬芳无故被曹某甲打了一个耳光,心生怨恨,产生将曹某乙丢到河里进行报复的想法。此后的几天因下雨一直没有实施。7月10日天气放晴。当日14时许,李冬芳看见曹某乙一个人在门口玩,就以带曹某乙出门玩耍为由哄骗其出门。李冬芳带着曹某乙在S212通往**村路口处搭乘一辆**至永兴县县城的湘L5****中巴车,在永兴县**站路边下车后,又搭乘一辆出租摩托车经过永兴县三大桥在桥头下车。随后李冬芳带着曹某乙沿着三大桥人行道往回走,当走至接近下楼梯位置时,曹某乙称想睡觉,李冬芳遂抱着曹某乙将其哄睡,后双手平抱着曹某乙将其丢入便江河中。随后李冬芳独自回到家中,拒不向家人交代曹某乙的真实下落。曹某乙爷爷等人四处寻找未果,曹某乙爷爷遂报案,并带领派出所民警到其家中找李冬芳询问。李冬芳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指认犯罪现场。2019年7月12日,经搜索打捞,在便江河湘永河段岸边发现曹某乙的尸体。经鉴定,死者曹某乙符合生前溺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丙、曹某丁、曹某戊、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冬芳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永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冬芳将被害人丢入河中,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

检察官助理:谢莉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冬芳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光碟四张、U盘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