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冬贩卖毒品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冬,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住阆中市**街**小区**栋**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4月14日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凌晨2时许,赵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冬让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李冬从卖毒人员宋某某处购买了约0.5克甲基苯丙胺后在本市阆苑瑞景小区门口贩卖给赵某某,赵某某通过微信向李冬转款1050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冬在本市阆南明珠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冬明知宋某某是贩毒人员仍帮赵某某从宋某某处购买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冬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聪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冬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