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冰,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号**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栋**号。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冰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冰将冯某某提供给自己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银行卡及密码、U盾及密码、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持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2套,非法提供给马某某(另案处理)。
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冰将赵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提供给自己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银行卡及密码、U盾及密码、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持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各2套合计6套,非法提供给马某某。
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冰将郑某某提供给自己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银行卡及密码、U盾及密码、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持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2套,非法提供给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冰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继明
检察官助理:叶云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冰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电子卷宗光盘壹碟、视听资料叁碟。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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