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冲聚众斗殴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李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9********,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号。2010年3月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2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李冲、“阿文”(另案处理)与康某某(已判)在内江市市中区**路的“**”酒吧内因喝酒,发生口角从而引起纠纷。尔后,双方矛盾升级,相约在内江市市中区临江小区大千建材市场打架。被告人李冲电话邀约了周某某(已判)、高某某(已判)、李某某(已判)等人后与康某某邀约的陈某某(已判)、钟某某(已判),于次日凌晨00时40分许,在内江市市中区南环路大千市场门口碰面。尔后,双方人员发生持械互殴。在打斗过程中康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围殴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另,在康某某、陈某某、钟某某等人追砍李冲的过程中,用携带的砍刀将一出租车的挡风玻璃砍烂。

经鉴定,李某某失血性休克属重伤二级,颅骨骨折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处理表、挡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李冲的供述,同案人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供述;

3.证人康某某、陈某某、钟某某、李某某、尹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证言,证人;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

6.监控录像及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冲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冲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进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冲现被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散页材料1页。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