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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凌杰故意伤害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凌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凌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李凌杰驾驶闽******小车在福州市长乐区宏航新城小区内因车辆剐蹭问题与被害人蒋某某发生纠纷。双方口角后产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李凌杰用脚和膝盖踢打被害人蒋某某的腹部,致蒋某某的空肠全层破裂。经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蒋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凌杰在长乐区**街道**路一店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凌杰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辨认、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李凌杰的辨认及指认现场笔录、被害人蒋某某以及证人元某某、林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凌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华

检察官助理:张艺芬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李凌杰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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