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李凤涛,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号**层**室,农民。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灞桥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凤涛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凤涛与被害人韩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问题分居。2019年03月25日14时许,李凤涛与韩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白杨寨村212号四层414室李凤涛住处商谈离婚事宜,双方发生口角。随后李凤涛先手持啤酒瓶在韩某某头部击打,后又持匕首在韩某某的胸腹部、脖子连捅数刀,致韩某某当场倒地死亡。案发后李凤涛在现场服毒及持刀自杀未果,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司法鉴定:韩某某系被他人刺伤全身多处,心脏破裂、肝脏破裂、下腔静脉破裂及肺破裂,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报警记录、破案报告;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4.物证;5.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6.书证;7.辨认笔录;8.证人证言;9.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凤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凤涛持刀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凤涛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春香
2019年7月18日
注:被告人李凤涛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附:1.案卷十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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