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凤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今,被告人李凤利用其担任温州市**商业有限公司应收记账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擅自使用公司财务部应收组组长刘某甲的财务软件审批权限和操作密码,采用转账货款填补账面缺口、冲抵销账等做假账的方式将业务员收取上交的公司应收款92万余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应收盘点追回款汇总、盘点差异表、应收单、客户付款证明、债权转移单、分销配送单、利用用友系统进行债权转移、侵占公司资金证明、支付宝月消费金额统计表、资金明细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求职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情况说明、警情详情;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潘某某、吴某某、汪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人苏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凤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债权转让明细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检察员:梅秀娟
附:
1.被告人李凤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伍册、讯问笔录壹份共叁页、补充材料叁页;
3.认罪认罚文书壹份共贰页;
4.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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