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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凤芹诈骗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李凤芹,女,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凤芹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凤芹自2018年2月份与被害人史某某相识后,编造了自己有一个哥哥在**工作,能通过其哥哥承包到在山东、新疆、赤峰三地**工程的谎言,并谎称经过她手向此**工程投资后能得到高额回报,被害人史某某信以为真,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兰西县**银行向李凤芹的银行卡(62284800183********)里存入25 万元人民币,被犯罪嫌疑人李凤芹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平时表现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害人史某某提供的打款小票、公安机关调取的史某某给李凤芹打款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被害人史某某的控告材料、被害人史某某提供的李凤芹退款银行卡交易流水、被害人史某某与李凤芹微信通信的提取证据、情况说明;

2.被害人史某某、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凤芹的供述与辩解;

4.绥化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检验报告书;

5.兰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凤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雷

2019年85

附:

    1.被告人现关押在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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