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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凯合同诈骗、诈骗案)_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18〕171号

被告人李凯,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岭**号,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乡**村**站。2017年8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月11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6日被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高村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018年9月12日民和县公安局对李凯执行拘留。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被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凯涉嫌合同诈骗罪,分别于2018年6月27日、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李凯谎称吴某某所有的位于民和县川口镇川垣新区帝豪花园1号楼105号、201号、202号、203号、204号、205号、206号、207号共8间商铺产权为自己所有,以资金困难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与马某甲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收取了被害人马某甲85万元购房款。

2018年8月2日,被害人米某某、马某乙夫妇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李凯,李凯谎称帝豪星海湾小区B区9号楼1单元1051室房产是自己的顶账房,以商砼站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口头约定以每平米3300元的价格将此房出售给米某某、马某乙夫妇,并收取了米某某、马某乙夫妇289800元购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骗取被害人马某甲购房款85万元、米某某、马某乙夫妇购房款289800元,共计11398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冶秀兰

2018年11月23

附:

1.被告人李凯现羁押于民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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