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凯,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凯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凯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凯在其位于眉山市东坡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任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凯在其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汪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李凯在其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汪某某、陈某甲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李凯因吸毒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甲、汪某某、任某某、陈某乙、李某某证言,被告人李凯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凯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凯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凯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雅婷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凯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62891****;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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