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李凯,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新民乡**村**组**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无业。2015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4日,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6日,因犯抢夺罪于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2日,因犯抢夺罪于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凯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李凯驾驶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在龙泉驿区星光中路龙腾工业城外面靠近成都城区一侧的新健身步道上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从右后侧抢走王某某拿在手中的一部白色(红色外壳)OPPO-R15(6G/128G)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被抢走的OPPO-R15(6G/128G)手机现价值人民币870元。
2、2020年3月19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李凯驾驶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在龙泉驿区大面街办四川师范大学成龙校区南大门工地围栏外人行道上趁被害人邓某某不备从后侧抢走其拿在手中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10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某被抢走的华为荣耀10手机现价值人民币680元。
3、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李凯驾驶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在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驿都西路分水村公交站到地铁车务站之间趁被害人杜某某不备从其后侧抢走杜某某拿在手中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8x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杜某某被抢走的华为荣耀8X手机现价值人民币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抢夺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凯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大邑县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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