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1〕Z29号
被告人李凯,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居委会**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凯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凯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8日9时左右,被告人李凯在重庆市北碚区**网咖,趁被害人蒋某某熟睡之际,将蒋某某放在电脑桌面上充电的一部华为mate30 pro手机盗走,随后离开现场。事后,李凯将该盗窃的手机销赃1700元耗用。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710元。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李凯在重庆市渝北区**网吧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凯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3.证人钟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凯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李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凯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黎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凯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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