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李凯,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区**路**号,住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廉租房**栋**单元***室。2018年12月29日因盗窃罪被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公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凯2019年7月下旬刑满释放后赋闲在家,使用其妻子张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手机号码及支付宝、闲鱼等网络账号。2020年1月我国爆发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一次性口罩奇缺。李凯通过其使用的闲鱼账号“jdbx****(绑定手机号码:130****3421)”、“tb601287****”(绑定手机号码:187****8680)在阿里巴巴旗下闲鱼APP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有大量一次性口罩可供出售,骗取被害人货款后将其拉黑或者失联。2020年2月2日至同年2月5日,李凯先后作案8起。
1.2020年2月2日,重庆市梁平区唐某某在闲鱼平台向账户为tb601287****的用户购买3270元的口罩,并于当日20时至23时使用其支付宝账户177****0471分18次共计转账3270元货款给闲鱼账号tb601287****,此后该账户使用人未发货。
2.2020年2月4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胡某某在闲鱼平台向账号为jdbx****的用户以2元单价订购一批口罩,并于当日19时至20时使用其支付宝账户187****7266分6次共计转账1100元订金给闲鱼账号jdbx****。此后该账号使用人拒不发货,并将胡某某拉黑。
3.2020年2月4日,重庆市黔江区张某甲在闲鱼平台向账号为jdbx****的用户以1元单价购买了200只口罩,并于当日17时许使用其支付宝账户6608****@qq.com转账200元货款给闲鱼账号jdbx****,此后该账户使用人未发货。
4.2020年2月4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何某某在闲鱼平台向闲鱼账号为jdbx****的用户以1元单价购买了200只一次性“保安牌”口罩,并于当日18时许使用其支付宝账户187****6012转账200元货款给闲鱼账号jdbx****,此后该账户使用人既不发货,也不回信息。
5.2020年2月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某某在闲鱼平台向账号为jdbx****的用户购买总价为700元的800只口罩,并于当日20时许使用其支付宝账户138****1705分4次共计转账700元货款给闲鱼账号jdbx****,此后该账户使用人既不发货,也不回信息。
6.2020年2月4日,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徐某某在闲鱼平台向账号为jdbx****的用户以0.9元单价购买了1000只口罩,并于当日22时许使用其支付宝账户199****7111分5笔共计转账900元货款给闲鱼账号 jdbx****,此后该账户使用人未发货。
7.2020年2月5日,黑龙江省宜春市道外区曹某某在闲鱼平台向账号为jdbx****的用户购买1200元的口罩,并于当日凌晨2时许使用其支付宝账户185****6111分6次共计转账1200元货款给闲鱼账号 jdbx****,此后该账户使用人既不发货,也不回信息。
8.2020年2月5日,浙江省温岭市潘某某在闲鱼平台向账号为jdbx****的用户以1元单价购买1500元的口罩,并于当日凌晨2时至3时使用其支付宝账户135****9066分8次转账1500元货款给闲鱼账号jdbx****,此后该账户使用人既不发货,也不回信息。
被告人李凯诈骗金额累计达9070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账户主体详情、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凯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平台,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凯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李凯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凯有期徒刑十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志强
检察官助理:金敏川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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