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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凯2人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李凯,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住**镇**村**村民小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光付,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镇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徐憬,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凯、孙光付涉嫌抢劫罪,于201910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光付原系东莞市**镇**辅警中队辅警。2019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凯伙同孙光付密谋劫取他人财物。李凯假装约见网友,将被害人周某某骗到东莞市**镇**社区**街**号**公寓附近。李凯驾驶一辆小车搭载周某某,孙光付驾驶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在后跟随。当车辆行驶至**路**路口时,李凯拿出一副手铐锁住周某某的双手,并抢行拿周的手机和包进行查看,发现包内有避孕套,遂威胁周某某给钱,否认送其去坐牢。后孙光付坐上小车内,出示外部有“公安”字样的工作证件,冒充派出所“扫黄组”民警,强行转走周某某微信内2300元。

2019年7月l5日11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镇锦厦治安队警务室将孙光付抓获,在**镇**街**号**号**站点将李凯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李凯、孙光付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卷宗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凯、孙光付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警人员,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115

附:

1.被告人李凯、孙光付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含光盘4张)和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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