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李刚,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松桃县),住址贵州省松桃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鹏飞,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松桃县,住址贵州省松桃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林,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县,住址重庆市秀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明,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县,住址重庆市秀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鸿辉,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建福,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小区**号楼**户(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远祥,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1********,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县,住址秀山县**镇**居委会旁自建房(户籍所在地秀山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六千元,于2010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文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渠县,住址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戊,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松桃县,住址松桃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书平,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被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200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松桃县,住址贵州省松桃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松桃县,住址贵州省松桃县**镇**社区**公司集资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冉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松桃县,住址贵州省松桃县**镇(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县,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6********,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县,住址重庆市秀山县**街道**路**号(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县兰桥镇金星91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松桃县,住址贵州省松桃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县,住址重庆市秀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县,住址重庆市秀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丁,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县,住址重庆市秀山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戊,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县,住址重庆市秀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住址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刚、宋鹏飞、刘林等人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书平、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李刚、宋鹏飞等人案自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18日,李书平、李某甲一案自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刚、宋鹏飞、刘林、杨明、刘远祥先后组织“话务员”形成各自的共同犯罪组织,在贵州省松桃县、重庆市秀山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事先与被告人谢建福约定,由谢建福帮助将诈骗所得予以掩饰,以逃避打击,然后将赃款返给李刚、杨明、刘远祥等人,谢建福从中抽成获利。谢建福找李书平帮忙,李书平通过上家将诈骗款提现后,安排李某甲将现金交给谢建福,谢建福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将诈骗款转给李刚、宋鹏飞、刘林、杨明、刘远祥。截止被查获,李刚、宋鹏飞、刘林、杨明、刘远祥等人诈骗所得共计130余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李刚、宋鹏飞、刘林等人的犯罪事实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案发,被告人李刚、宋鹏飞、刘林共谋以“网络购物退货理赔”方式实施诈骗,通过QQ网上购买了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伍某某、刘某甲、杨某丙、刘某乙、吴某某(另案处理)充当“话务员”,拨打李刚等人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冒充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或者淘宝客服,编造理赔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李刚涉案金额为72万余元,宋鹏飞涉案金额为58万余元,刘林涉案金额为47万余元,杨某甲、刘某甲、伍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刘某乙分别获利为39000余元、25000余元、25000余元、16000余元、15000余元、8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刚、刘林在贵州省松桃县**乡**村**组李刚家后山实施诈骗。其间,被告人谢建福返回赃款15400元。
2.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李刚、宋鹏飞为“老板”,李某戊、徐文君为话务员在贵州省松桃县**乡**村**组李刚家后山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邹某某1800余元。其间,被告人谢建福返回赃款227450元。
3.2019年3月初至3月底,被告人李刚、刘林、宋鹏飞为“老板”,杨某乙、李某戊、杨某甲、伍某某、刘某乙、杨某丙为“话务员”在贵州省松桃县**乡**村**组李刚家后山实施诈骗,骗取朱某乙、游某某、戴某某、高某甲、俞某某、林某甲、黄某某、高某乙、咸某某、邵某某某共计21万余元。其间,被告人谢建福返回赃款353200元。
4.2019年4月至5月初,被告人李刚为“老板”,杨某乙、杨某甲、伍某某为“话务员”在贵州省松桃县**乡**村**组李刚家后山实施诈骗,骗取了阳某某、夏某某、曾某甲共计40450元。其间,被告人谢建福返回赃款130800元。
5.2019年4月至5月初,被告人刘林为“老板”,刘某甲、刘某乙、杨某丙、吴某某(另案处理)为“话务员”在秀山县**镇**村刘林老家附近山林实施诈骗,骗取了韩某某、孔某甲、邝某某、孙某某、彭某某共计141000余元。其间,被告人谢建福返回赃款108700元。
(二)被告人杨明、林鸿辉等人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杨明、林鸿辉共谋在秀山县梅江镇石砍村兴地组一荒山上,以“网络购物退货理赔”方式实施诈骗,通过QQ网上购买了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徐文君、李某戊、杨某丁、杨某戊、谢某某、朱某甲、林某乙(另案处理)充当“话务员”,拨打杨明、林鸿辉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杨某已(另案处理)负责望风,冒充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或者淘宝客服,编造理赔理由,骗取了被害人程某某、张某某、孔某乙等19人共计40余万元。被告人谢建福返回赃款3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徐文君、李某戊、杨某丁、杨某戊、谢某某、朱某甲分别获利为60000余元、50000余元、7000余元、4000余元、3000余元、3000余元。
(三)被告人刘远祥等人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至5月初,被告人刘远祥伙同其妻杨某庚(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购买用于实施诈骗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通过QQ在网上购买了公民个人信息。刘远祥组织被告人周某某、冉某某和杨某辛(另案处理),在秀山县**镇**村**组其老屋的后山上,以“网络购物退货理赔”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获利20余万元。被告人刘远祥获利10万余元,被告人冉某某获利5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获利4万余元。
其间,被告人刘远祥等人通过作案手机号拨打受害人起某某、李某乙、于某某、陈某某、李某丙、令某某的电话,自称圆通快递客服,并称受害人的包裹已被损坏、丢失承诺赔偿,骗取了受害人起某某37900元,李某乙9000元,于某某11590元,陈某某3490元,李某丙32150元,令某某2100元。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李刚、宋鹏飞、刘林、杨明、林鸿辉、刘远祥、徐文君、李某戊、冉某某、杨某甲、刘某甲、伍某某、刘某乙、杨某丁、杨某戊、谢某某、朱某甲被抓获归案,从刘林处扣押了赃款32300元。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杨某丙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谢建福被抓获归案,从谢建福处扣押了赃款22000元。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杨某乙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李书平、李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伍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电话卡、无线数据终端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款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李某丁、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邹某某、夏某某、彭某某、曾某乙、武某某、李某乙、陈某某、起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刚、宋鹏飞、刘林、杨明、林鸿辉、谢建福、刘远祥、徐文君、李某戊、李书平、杨某甲、周某某、冉某某、刘某甲、伍某某、李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刘某乙、杨某丁、杨某戊、谢某某、朱某甲及同案犯吴某某、林某乙、杨某已、刘某丙、杨某庚、杨某辛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
7.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林、杨明、林鸿辉、谢建福、徐文君、李某戊、李书平、杨某甲、周某某、冉某某、刘某甲、伍某某、李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刘某乙、杨某丁、杨某戊、谢某某、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宋鹏飞、刘林、杨明、林鸿辉、谢建福、刘远祥、徐文君、李某戊、杨某甲、周某某、冉某某、刘某甲、伍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刘某乙、杨某丁、杨某戊、谢某某、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李刚、宋鹏飞、谢建福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刘林、杨明、林鸿辉、刘远祥、徐文君、李某戊、杨某甲、周某某、冉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刘某甲、伍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刘某乙,杨某丁、杨某戊、谢某某、朱某甲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刚、宋鹏飞、刘林、杨明、林鸿辉、刘远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书平、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刚、宋鹏飞、刘林、杨明、林鸿辉、刘远祥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刚、宋鹏飞、刘林、杨明、林鸿辉、刘远祥、李书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建福、徐文君、李某戊、杨某甲、周某某、冉某某、刘某甲、伍某某、李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刘某乙、杨某丁、杨某戊、谢某某、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刚、宋鹏飞、刘林、杨明、林鸿辉、谢建福、刘远祥、徐文君、李某戊、李书平、杨某甲、周某某、冉某某、刘某甲、伍某某、李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刘某乙、杨某丁、杨某戊、谢某某、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林、杨明、林鸿辉、谢建福、徐文君、李某戊、李书平、杨某甲、周某某、冉某某、刘某甲、伍某某、李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刘某乙、杨某丁、杨某戊、谢某某、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林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明、林鸿辉犯诈骗罪,建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建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谢建福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文君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戊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甲、周某某、冉某某犯诈骗罪,建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伍某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犯诈骗罪,建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乙、杨某丁犯诈骗罪,建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戊、谢某某、朱某甲犯诈骗罪,建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书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成林
检察官:陈泳霞
检察官:刘高虎
检察官助理:张育丹
检察官助理:杨艳惠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刚、刘林、杨明、林鸿辉、刘远祥、李书平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宋鹏飞、谢建福、徐文君、李某戊、杨某甲、周某某、刘某甲、伍某某、李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刘某乙、杨某丁、杨某戊、谢某某、朱某甲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21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0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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