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李刚,曾用名李钢,绰号“刚哥”,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5********,汉族,大专文化,**站有限公司法定表人,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镇**路**路**号,居住地祁阳县**镇**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经祁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同年2月2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11月16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斌,绰号“斌哥”,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83********,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祁阳县**运输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及居住地祁阳县**镇**市场**栋**号。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5月6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1月10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林江,曾用名汤远,绰号“汤林”,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祁阳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0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志刚,绰号“刚哈”,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祁阳县**镇**村**组。因赌博,于2010年10月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从衡州监狱押解至永州市看守所羁押。
被告人邓冲,绰号“色鬼”,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祁阳县**镇**村**组。因赌博,于2013年3月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2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2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祁阳县公安局从2020年10月12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2月11日。
被告人蒋霁,绰号“霁奶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祁阳县**镇**小区**栋**楼。因赌博,于2013年3月9日、2013年7月16日被祁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行政拘留一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1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从湘南监狱押解至双牌县看守所羁押。
被告人邹柳君,曾用名邹玲勇,绰号“蛮牛”,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祁阳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22日、2014年6月11日、2014年10月2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行政拘留十二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15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5月25日解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从永州监狱押解至零陵区看守所羁押。
被告人黄艳新,绰号“野猪”,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祁阳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2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4年2月2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26日被祁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8年6月12日解除;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9月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6月18日解除;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洋城,曾用名刘芳,绰号“洋脑壳”、“洋奶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祁阳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22日、2014年10月2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从雁北监狱押解至零陵区看守所羁押。
被告人吴政,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祁阳县**镇**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9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从邵阳监狱押解至宁远县看守所羁押。
被告人阳成,绰号“成奶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祁阳县**镇**小区**栋**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12日、2015年9月2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9月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4月16日解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祁阳县公安局从8月12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10月12日,10月12日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11月2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吴刚,绰号“刚奶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祁阳县**镇**小区**栋**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1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4月2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8月17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从东安监狱押解至宁远县看守所羁押。
被告人桂周霸,绰号“霸奶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祁阳县**镇**村**组**号,居住地祁阳县**镇**小区**栋**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从邵阳监狱押解至宁远县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刚、陈斌、汤林江、孙志刚、邓冲、蒋霁、邹柳君、黄艳新、刘洋城、吴政、阳成、吴刚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窝藏罪,被告人桂周霸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林江、孙志刚、邓冲、蒋霁、邹柳君、黄艳新、阳成、吴刚、桂周霸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993年10月,被告人李刚被分配到祁阳县规划局工作后,于1996年购买一台中巴车从事祁阳往返黄泥塘的客运运输,为争抢客源纠集人员对抗邹某甲(已执行死刑),从而在祁阳县初建恶名。2002年,李刚因与他人合伙承建祁阳万寿路而结识一些基建老板,开始聚赌,并聘请被告人陈斌为司机。2003年,李刚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带领陈斌在祁阳、长沙、衡阳等地多次开设赌场,聚集基建及其他领域的老板进行赌博,并在赌场内抽头渔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万余元、高利放贷获利50余万元。期间,李刚为了培植己方非法势力,主动与周某甲(另案处理)等其他黑恶势力交往,并于2005年与周某甲安排的曾某甲(在逃)在广西柳州开设赌场,积累非法资金20余万元。此后,李刚不仅利用李某甲(已判决)的黑恶势力一起垄断祁阳网吧经营非法获利,非法买卖祁阳县浯溪镇白沙村六队集体土地,还支持陈斌入股祁阳客运市场,组建祁阳县驰兴运输公司,扩大非法影响。陈斌也在此期间实施了寻衅滋事等犯罪,提升恶名。2010年至2011年,李刚组织陈斌在祁阳县鑫利大酒店开设赌场,抽头渔利20余万元,并于2011年聘请被告人汤林江为司机。
随着李刚吸纳的人员增多,李刚于2011年开始单独或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强迫交易、贿选县级人大代表等违法犯罪,提升其本人和陈斌、汤林江的违法犯罪能力,形成了以李刚为首的恶势力。同时,李刚利用其非法势力插手恶性案件,以人大代表身份为被告人孙志刚的同案人谢某甲(已判决)取保候审,从而将参加唐某甲(另案处理)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孙志刚等人吸纳为己方人员。
李刚通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破坏选举等违法犯罪聚集非法资金、非法获得政治地位后,为了获得更多非法利益、提升非法社会地位,决定进一步发展自己的非法势力。为此,李刚授意陈斌进一步吸纳社会闲散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提供资金和人脉支持。陈斌遂于2013年组织汤林江及汤林江吸纳的被告人黄艳新、刘洋城、邓冲、邹柳君等人与孙志刚及孙志刚所带领的被告人吴政、吴刚、蒋霁等人,在祁阳县龙山办事处宝塔街社区、邵家岭社区和长虹办事处废弃工厂、民房、铺面房等地流动开设赌场。至此,以李刚为首,以李刚、陈斌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汤林江、孙志刚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邓冲、蒋霁、黄艳新、刘洋城、邹柳君、吴刚、吴政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同年,被告人阳成经汤林江介绍成为陈斌的司机,也参与组织犯罪,成为组织的其他参加者。该组织形成后,在李刚、陈斌的组织、支持下,上述组织成员先后实施了2起开设赌场案,7起寻衅滋事案,1起聚众斗殴案,1起故意伤害案,4起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物事件。该组织以李刚为首,以李刚、陈斌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汤林江、孙志刚等人为骨干成员,以邓冲、蒋霁、邹柳君、黄艳新、刘洋城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吴政、阳成、吴刚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组织内部层次进一步分明、分工进一步明确。
为有效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李刚对其组织逐步规定了一些不成文的规矩,如陈斌直接听命于李刚,其他成员听从陈斌安排,尊敬老大,听老大的指挥和安排;不准出卖老大,主动保护老大;小弟出事,老大摆平;搞事齐心,不怕事;为保持犯罪能力,不准吸毒等。违反者,轻则挨骂、受罚,重则逐出组织,失去经济来源和非法社会地位。
该组织长期盘踞在祁阳县龙山办事处、长虹办事处、浯溪办事处,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危害一方。在李刚、陈斌的纠集或支持下,该组织成员不仅先后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非法权威,还利用组织势力开设赌场、入股工程、房地产、运输、烟酒销售等领域,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发展组织经济实力。为了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组织势力,增强犯罪能力,该组织用牟取的非法利益,豢养组织成员;租赁房屋安排部分组织成员集中住宿;安排组织成员挥霍消费;购买“管杀”、砍刀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支付医药费及调解费用,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
该组织不仅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上述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在祁阳县建筑、运输、房地产、建材制造行业形成重大影响,对当地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还为树立非法权威、强势地位,多次实施殴打他人、毁坏财物,干扰百草堂、建达砖厂、浪涛宾馆等公司、工厂、酒店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以非法利益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充当组织的“保护伞”,破坏选举,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转让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唐某乙、彭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刚、陈斌、汤林江、孙志刚、邓冲、蒋霁、邹柳君、黄艳新、刘洋城、吴政、阳成、吴刚、桂周霸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
(一)寻衅滋事罪
1.鑫利大酒店附近寻衅滋事案
2013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斌因在祁阳县鑫利大酒店KTV包厢与刘某甲(另案处理)发生冲突,遂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汤林江带人并准备凶器过来对付刘某甲。次日凌晨,陈斌与汤林江及其带领的被告人邹柳君、邓冲等八、九人在酒店门口会合乘车时,刘某甲等人驾驶越野车驶来,从车上下来两、三个持钢管和砍刀的男子朝陈斌这边冲过来,邓冲、邹柳君等人见状立即持钢管等凶器冲上去,对方马上退回到车上并开车离开。陈斌就命令汤林江等人开车追赶,将刘某甲的车追到鑫利大酒店后面的一条乡间小路上,刘某甲突然从副驾驶室探出身子拿着一把枪,对着紧跟其后的汤林江车辆开了两枪后(其中一枪打中了汤林江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坐在副驾驶室的陈斌命令汤林江开车连续冲撞刘某甲的车尾部。刘某甲车被撞后,也叫司机倒车冲撞汤林江的车辆,造成汤林江的车辆前引擎盖受损、前挡风玻璃毁坏。次日,曾某甲出面处理,双方均未报案,陈斌为汤林江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经物价鉴定,汤林江的车辆损失费为9837元。
2.浯溪金苑项目工地寻衅滋事案
2014年3月10日,袁某甲(另案处理)因其负责管理的祁阳县浯溪金苑项目工地在施工时被村民阻工,遂请被告人陈斌帮忙处理。为此,陈斌要求汤林江(已判决)组织人手于第二天到浯溪金苑项目工地阻止村民。次日早上,汤林江纠集被告人刘洋城、邹柳君和蒋霁、黄艳新、周某乙(三人均已判决)、邓冲、阳成(二人均已不起诉)等10余人在祁阳县白马转盘附近的早餐店与陈斌会合后,在陈斌的带领下到达浯溪金苑项目部。陈斌带领汤林江与袁某甲商量,确定由汤林江等人戴安全帽冒充工地人员阻止村民。因当天上午村民没来阻工,午饭后陈斌就将汤林江等人安排在祁阳县百花宾馆休息。当天下午3时许,陈斌接到袁某甲“村民来阻工”的电话,立即通知汤林江带人到工地去阻止。汤林江带了刘洋城、邹柳君等10余人头戴安全帽到达现场后,用拳脚和安全帽对被害人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丙等在场村民进行殴打,造成多名村民受伤。经司法鉴定,文某甲、文某乙的伤势为轻伤二级,文某丙的伤势为轻微伤。
3.鑫利大酒店KTV寻衅滋事案
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李刚与被告人邹柳君等人在祁阳县鑫利大酒店KTV唱歌后,在电梯口与被害人刘某乙等人相遇。因李刚与刘某乙有旧怨,遂与刘某乙发生口角,后动手殴打刘某乙,李刚随行的人员见状也上前殴打刘某乙及其同伴,期间,邹柳君用破损的啤酒瓶将刘某乙捅伤。经司法鉴定,刘某乙的伤势为轻微伤。事后,经周某甲出面处理,刘某乙未报案。
4.金碧辉煌KTV寻衅滋事案
2016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斌、孙志刚在祁阳县浯溪镇金碧辉煌KTV唱歌时与被害人张某丙因争陪唱小姐一事发生冲突。之后,陈斌对张某丙进行殴打,孙志刚拿出随身携带的卡子刀将张某丙捅伤。跟随陈斌一同唱歌的其他人员得知后,又持木棍在金碧辉煌KTV大门口对张某丙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张某丙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事后,陈斌请李刚的结拜兄弟唐某丙出面处理,迫使张某丙在派出所的笔录上做虚假陈述,使陈斌、孙志刚等人未受到刑事追究。
5.浪涛宾馆寻衅滋事案
2018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邓冲在浪涛宾馆开房时,因宾馆客满无法入住,遂将宾馆前台的收银电脑、打印机、电话机、POS机及服务员的手机等物品砸坏,损失达3万余元。案发后,浪涛宾馆的老板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斌,要陈斌出面处理此事。陈斌知道后,带着汤林江、邓冲找到浪涛宾馆老板张某戊,在仅赔偿1万元的情况下,逼迫浪涛宾馆出具了谅解书,使邓冲没有受到刑事追究。
6.百胜赛尔大酒店KTV寻衅滋事案
2019年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斌在百胜赛尔大酒店KTV一包厢碰到被害人唐某丁。因陈斌认为唐某丁以前讲了自己的坏话,遂提出要求唐某丁喝完一箱啤酒,在旁边的被告人孙志刚立即将一箱啤酒开启。在唐某丁拒绝喝酒后,陈斌持装满酒的啤酒瓶连续砸向唐某丁,前几瓶砸在唐某丁身上或被他躲开,最后一瓶直接砸在唐某丁的头上,造成唐某丁头部受伤流血。
7.百胜赛尔大酒店寻衅滋事案
2019年2月21日晚饭后,被告人李刚与周某甲、李某甲等人在百胜赛尔大酒店三楼KTV包厢唱歌时,李刚与李某甲在包厢摇骰子喝酒发生冲突并扭打在一起,导致李刚手指受伤。在场的周某甲、胡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去拉扯李某甲和李刚,李刚认为拉他的胡某某级别太低,失了他的面子,欲追打胡某某,被周某甲和刘某丙、唐某戊(二人均在逃)等人阻止后,刘某丙、唐某戊送李刚到医院包扎伤口。
李刚包扎好伤口后,返回到百胜赛尔大酒店一楼茶室找周某甲理论,刘某丙和被告人陈斌在获知情况后,召集人员携带杀猪刀、管杀、钢管等凶器陆续赶到百胜赛尔大酒店一楼茶室外面。李刚在茶室内用烟灰缸砸胡某某头部两下,致胡某某头部流血。被告人汤林江和孙志刚、吴刚、于某甲(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得到李刚的召唤,持凶器欲冲进百胜赛尔大酒店一楼茶室,在门口遭到刘某丙、董某某等人阻拦并发生冲突,导致董某某受伤。李刚等人趁乱跑出茶室准备驾车离开,胡某某、董某某持刀追砍,将李刚的奔驰车和于某甲的大众车砍坏。经司法鉴定,胡某某、董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经物价鉴定,于某甲的车辆受损价值为1431元。事后,经周某甲出面处理,损失各自负担,陈斌补偿了1万元给于某甲,双方均未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调解书、申请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甲、桂某甲、张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张某丙、董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刚、陈斌、孙志刚、汤林江、邓冲、邹柳君、刘洋城、阳成及另案处理人员刘某甲、周某甲、胡某某、袁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二)开设赌场罪
1.2013年,被告人陈斌、孙志刚欲在祁阳县宝塔街一带开设赌场,向被告人李刚提出缺乏资金,李刚转账20万元给陈斌,陈斌与孙志刚将这20万元作为开设赌场资金,伙同伍某某、谢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组织张某戊、徐某某、蒋某甲、钟某甲、屈某某、钟某乙、蒋某乙、黄某甲等人在祁阳县浯溪镇宝塔街附近一老冶炼厂、祁阳一中斜对面谢某乙家、天马山老水泥厂、盘龙市场一居民房、祁阳往大村甸方向一废弃厂房等处以赌三公(“扒船”)等方式流动开设赌场,安排被告人汤林江、吴政、蒋霁、吴刚、黄艳新、邹柳君、刘洋城、邓冲在赌场进行管理、抽水、服务等,每天支付200元至500元不等“工资”。该赌场共开设一个多月,每日参赌人数20至30人左右,共抽头渔利150余万元,陈斌、孙志刚各分得18余万元,李刚分得5万元,汤林江等人分别获利几千至上万元不等。
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祁阳县浪涛宾馆的股东张某戊欠陈斌高利贷、赌债90余万元。陈斌长期向其讨要,张某戊无力归还,被迫离开祁阳县外出躲避。从2015年开始,李刚、陈斌、邓冲等人开始在祁阳县浪涛宾馆签单消费,冲抵张某戊的高利贷、赌债,截止到案发,共冲抵416244.5元。
2.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斌伙同周某丙、张某己(均已判决)共同出资在祁阳县城“百乐门”二楼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陈斌要被告人汤林江安排人员代表其监督、管理赌场,汤林江安排被告人邓冲到该赌场代表陈斌进行监督、管理。2015年2月24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赌资1.8万元,查获“打渔机”2台(每台8个操作单元)、“飞禽走兽机”1台(8个操作单元)、“连线动物机”8台,赌客24人。该赌场在非法经营期间共非法获利10余万元。邓冲因该案被双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屈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刚、陈斌、孙志刚、汤林江、吴政、吴刚、蒋霁、黄艳新、邹柳君、刘洋城、邓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
(三)聚众斗殴罪
2016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斌、孙志刚、刘洋城等人在祁阳县城市边缘酒吧喝酒时,陈某甲(另案处理)带来的一位年轻女子上前陪陈斌喝酒后被陈某甲拉走。陈斌心中不满,刘洋城见状,上前打了陈某甲一巴掌,陈某甲不服气,扬言要报复。随后,陈某甲请刘某丁(另案处理)出面,刘某丁纠集20余人手持卡子刀等械具赶到城市边缘酒吧,叫嚣让陈斌等人交出刘洋城,与陈斌、刘洋城、孙志刚等人公然约架。陈斌、刘洋城等人迅速纠集被告人汤林江、黄艳新、蒋霁和唐某己(另案处理)等10余人手持卡子刀、钢管等械具与对方对峙。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处置,阻止了械斗发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雷某甲、周某丁、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斌、刘洋城、孙志刚、汤林江、蒋霁、黄艳新和另案处理人员刘某丁、唐某己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等。
(四)故意伤害罪
2018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阳成在祁阳县华锋路麻将馆与被害人张某庚发生争执后,阳成纠集张某辛(已判决)、“涛奶则”、“飞奶则”等人,在祁阳县椒山小学门前拦住张某庚等人驾驶的车辆,将张某庚捅伤。事后,阳成向被告人陈斌进行报告。为此,陈斌先后支付给阳成7千元用于阳成纠集的人员治伤费和被关押期间的伙食费。经司法鉴定,张某庚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微信支付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雷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庚的陈述;4.被告人陈斌、阳成及另案处理人员张某辛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
1.2016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刚、陈斌、汤林江等人在祁阳县金碧辉煌KTV唱歌结账时,李刚嫌服务员给其优惠较少,有损其面子,便发脾气辱骂服务人员,并砸服务台杯子。陈斌、汤林江等人见状也跟随李刚共同辱骂服务人员,大吵大闹,将服务台的灯牌等物品砸烂,损坏公私财物,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2.2017年10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斌将车停放在祁阳县椒山宾馆附近格力空调专卖店门口,到对面银行取钱,返回时发现车轮胎气不足,便怀疑是空调专卖店老板吴某甲所为。为泄愤,陈斌给被告人汤林江5000元钱,安排其去格力空调专卖店买空调,并以空调效果不好为由找吴某甲麻烦。同年10月29日,汤林江按照陈斌的安排,以4000多元的价格在该店购买了一台挂式空调,安装在其朋友家,随后便以空调效果不好为由要求吴某甲更换空调,并带领被告人刘洋城等人到专卖店吵闹,打砸店内物品、扇打吴某甲,吴某甲被迫将空调款退给了汤林江,将安装好的空调拆回。事后,陈斌对汤林江等人的做法非常满意,将用于购买空调的5000元作为奖励给了汤林江等人。
3. 陈某乙与柏某甲系邻居,柏某甲因在陈某乙处购买地下六合彩欠陈某乙款项,陈某乙要“小翼”替其向柏某甲收债,“小翼”叫被告人汤林江带人去收。2018年5月7日,汤林江带领被告人吴政、蒋霁到祁阳县浯溪镇平源路柏某甲的门面替陈某乙收债,柏某甲认为自己没有欠汤林江的债,汤林江等人便对柏某甲、柏某乙殴打致伤。经司法鉴定,柏某乙的伤势为轻微伤。
4.2019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李刚、汤林江等人在祁阳县金碧辉煌KTV停车场遇见程某乙。李刚因对程某乙及其父亲程某甲有意见,便对程某乙扇打了三巴掌,程某乙由于惧怕李刚,不敢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柏某甲、柏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刚、陈斌、汤林江、吴政、蒋霁、刘洋城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
四、被告人个人实施的犯罪
(一)强迫交易罪
1.百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强迫交易案
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草堂公司)实际控制人程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于2010年5月、9月从被告人李刚处共借款120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11年初,程某甲还款时,李刚提出要高额利息,并多次威胁、逼迫程某甲及其家人还钱。因程某甲无力偿还,李刚遂提出入股百草堂公司,程某甲迫于无奈,于2011年5月30日将百草堂公司31%的股权抵让给李刚。李刚入股后,欲掌管整个公司,提出自己要任法人代表及掌管公司财务,程某甲的儿子程某乙、女儿程某丙均不同意,李刚便对程某乙、程某丙实施威胁,并殴打程某乙。李刚掌管公司未果,遂提出退股,并要600万元退股款,程某乙、程某丙不同意,李刚便威胁、逼迫程某甲及其家人,在办公室大吵大闹,砸烂茶几等物品,程某甲一家人被迫无奈,同意支付450万元给李刚。2011年7月至9月,程某甲一家陆续支付了470万元给李刚,期间,李刚安排陈斌去百草堂公司拿了其中一笔20万元的款项,程某丙在付完最后一笔款项时,发现多付了20万元给李刚,向李刚索要,李刚不予退还,之后也不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12年8月24日,程某甲向法院起诉,依生效判决才将李刚的股权予以变更。
2.樟树岭村附近砖厂被强迫交易案
2012年8月,被告人陈斌和孙志刚(已判决)伙同吴立志(另案处理)在祁阳县浯溪镇樟树樟树岭村一带经营煤矸石生意,采取威胁、拦车、砸车等方式强行贩卖煤矸石给当地砖厂,以垄断当地砖厂的煤矸石供应。同年9月,建达砖厂老板唐某庚从永州市零陵区买了几车煤矸石,叫文某丁等几名司机运送至樟树岭村时,被孙志刚等人拦下,并对文某丁进行殴打,强迫文某丁及另几名司机将所运煤矸石卸在另行指定的砖厂。几天后,文某丁与谭某甲所运的煤矸石又被孙志刚等人拦下,两人被迫将所运的煤矸石卸在陈斌等人指定的坪地上。
2012年10月1日晚上,陈斌、孙志刚得知常宁市有司机拖运煤矸石销售到樟树岭村附近砖厂后,指使被告人吴刚、吴政、蒋霁和谢某甲(已判决)等人到祁阳县浯溪镇东江桥头,将帮磊鑫砖厂送完煤矸石的五台常宁市货车拦下,持砍刀将被害人周某戊、邓某乙砍伤,将其中3台车的车窗玻璃、大灯等物砸坏,将轮胎刺破。经鉴定,周某戊、邓某乙均构成轻微伤,被砸车辆损毁价值5649元。
2012年8月至10月,孙志刚等人强行卖给当地砖厂煤矸石4000余吨,交易额达30余万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易某甲、刘某戊、李某丙、王某乙、唐某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谭某乙、易某乙、周某戊、邓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刚、陈斌、吴刚、吴政、蒋霁和另案处理人孙志刚、谢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二)寻衅滋事罪
1.白沙卫生院寻衅滋事案
2006年8月,祁阳县大村甸镇芹菜甸村一小孩在祁阳县浯溪镇中心卫生院白沙卫生室就诊时不幸死亡。小孩家人与卫生室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请唐某甲、唐某壬(另案处理)出面。唐某甲便纠集了被告人孙志刚以及桂某乙、邓某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孙志刚接到通知后迅速赶往现场助威。唐某甲、唐某壬等人在白沙卫生室大吵大闹,设灵堂、摆棺材,多次殴打、恐吓、辱骂卫生室负责人罗某某等人,毁损办公用品,持续了两天时间,严重扰乱了卫生室的正常工作、经营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光明路口寻衅滋事案
2007年11月12日,被害人于某乙与被告人陈斌的父亲陈某丙发生交通事故,陈斌纠集唐某葵、唐某子、李某丙、李某丁等人到达现场,在出警民警已到场的情况下,追打于某乙。期间,李某丙用木棒殴打于某乙,陈斌及其他人对于某乙拳打脚踢,造成于某乙多处受伤。后于某乙惧怕陈斌的恶名,被迫在调解书上签字,表示自愿承担被殴打致伤的医药费用,放弃追究对陈斌的民事及法律责任,同时还赔偿了陈斌3000元。陈斌与李某丙、唐某葵、唐某子、李某丁等人均未被追究任何责任。
3.乐燕宾馆附近寻衅滋事案
2012年10月20日晚上,李某戊与被害人曾某乙到唐某甲家索要自己原入股祁阳县浯溪娱乐城KTV的股金时,与唐某甲发生激烈争吵。唐某壬听见后,联系了桂某乙等人在门外站场助威。李某戊出门口时,与桂某乙等人发生口角,桂某乙心中不服,便与被告人吴政、吴刚、蒋霁等人携带卡子刀等凶器开车尾随李某戊、曾某乙的车辆。李某戊在乐燕宾馆附近下车,曾某乙准备驾车离开时,被桂某乙等人发现,即上前拉开车门,被告人吴政、吴刚、蒋霁持凶器堵住车门,桂某乙朝曾某乙开了两枪。曾某乙急忙下车逃离,吴政、吴刚、蒋霁紧追不舍,后曾某乙被吴政追到用卡子刀刺中腰背部等处,受伤倒地不起,吴政、蒋霁等人见状才离开。经司法鉴定,曾某乙的伤势为轻微伤。
4.泥鳅塘村寻衅滋事案
2012年10月8日18时许,陈某丁(另案处理)以王某丙欠其赌债未还为由,安排陈某戊(已判决)纠集被告人黄艳新和刘洋城、陈某己、刘某己(三人均已判决)及王某丁、吴某乙、王某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乘车到祁阳县**镇**村王某丙家,持管杀、砍刀等凶器将王某丙砍伤,开车逃离时,将抓住车子后视镜欲阻拦他们的张某壬(王某丙之妻)拖行了数十米。经司法鉴定,王某丙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5.老李烧烤店寻衅滋事案
2016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桂周霸、邹柳君和唐某己(已判决)等人在祁阳县浯溪镇金盆东路老李烧烤店吃夜宵时,桂周霸突然无故拿走在店内吃夜宵的被害人郑某甲送给妻子的玫瑰花,双方发生口角。唐某己见状,上前就朝郑某甲脸上打了一巴掌,被害人付某某(郑某甲的朋友)上前制止,桂周霸、邹柳君等人便持胶椅对郑某甲、付某某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唐某己将郑某甲推向旁边的玻璃门,致郑某甲手臂等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郑某甲的伤势为轻伤二级;付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唐某己赔偿了郑某甲各项损失6万元。
6.D.ONE酒吧寻衅滋事案
2018年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邹柳君、邓冲伙同刘洋城、桂某丙、易某丙(三人均已判决)及王某己、张某辛(二人均另案处理)无故将祁阳县浯溪镇D.ONE酒吧内的酒、酒杯、电脑显示屏等物品砸烂。经物价鉴定,被损物品价值为38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注销证明、申请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丙、黄某乙、许某某、郑某乙、李某戊、张某葵、唐某丑、邓某丁、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于某乙、曾某乙、郑某甲、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孙志刚、吴政、吴刚、蒋霁、桂周霸、邹柳君和另案处理人员唐某甲、唐某壬、桂某乙、邓某丙、唐某己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三)开设赌场罪
2010年底至2011年初,被告人李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蒋某甲、谢某丙、王某庚、刘某丙、王某辛、段某某、“福建佬”等人在祁阳县鑫利大酒店客房用扑克牌以“扒船”等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在现场高利放贷,每日参赌人员7至10人,共开设1个多月,累计参赌人员200多人,共抽头渔利20余万元。开设赌场期间,李刚安排被告人陈斌在现场“抽水”、高利放贷等,每天支付800元至2000元不等“工资”,陈斌共非法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蒋某甲、谢某丙、段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李刚、陈斌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
(四)赌博罪
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雷某丙、刘某庚、陈某庚、谢某丁、文某戊、彭某乙、李某己、宋某甲、唐某寅等人在祁阳县新兴路与金盆西路交界处附近雷某丙的公司项目部、祁阳县平安西路和新兴路交界处往西附近陈某乙的公司项目部、祁阳县鑫都宾馆客房、祁阳县商业城**栋**号谢某丁家、祁阳县**路**号宋某甲家、祁阳县卢家甸市场附近的两处民房、祁阳县国土局附近某小区民房、祁阳县锦江大酒店客房、长沙市火车站附近华天酒店客房、衡阳市西湖山庄客房等处用扑克牌“炸金花”、“看水”等方式多次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在现场高利放贷,每次参赌人员7至8人,共抽头渔利10余万元。聚众赌博期间,李刚安排被告人陈斌在现场进行“抽水”、高利放贷等,每天支付200元至500元不等“工资”。李刚组织赌博、高利放贷非法获利50余万元,陈斌非法获利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雷某丙、陈某庚、谢某丁的证言;2.被告人李刚、陈斌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
(五)故意伤害罪
1.曾某丁被故意伤害案
2013年3月1日16时许,被害人曾某丁到祁阳县**城王某壬家维修洗衣机时,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后王某壬电话告知了其丈夫汪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请唐某甲帮其了难,唐某甲安排桂某乙和被告人吴政前往解决。吴政和桂某乙立即赶到王某壬家,与汪某某共同对曾某丁进行殴打,致其头颈部等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曾某丁的伤势为轻伤。案发后,汪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曾某丙各项损失7.5万元。
2.彭某丙被故意伤害案
2012年1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吴政和吴刚(已判决)在祁阳县陶铸广场遇见陈某辛,吴刚与陈某辛发生争吵。陈某辛叫蒋某丙来帮忙,蒋某丙便电话通知被害人彭某丙一同前往。二人来到陶铸广场后,彭某丙与吴政、吴刚发生争执,争执中吴政、吴刚持刀将彭某丙刺伤。经司法鉴定,彭某丙的伤势为轻伤。案发后,吴刚赔偿了彭某乙各项损失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电话通知详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葵、袁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丁、彭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吴政及另案处理人吴刚、汪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六)窝藏罪
2020年5月,被告人阳成和邓某戊(另案处理)在明知被告人陈斌涉嫌犯罪被上网追逃的情况下,仍帮助陈斌从祁阳县逃匿至湖南省长沙市,并租赁了长沙市开福区北辰三角洲小区一房屋供陈斌隐藏,为其提供生活帮助,企图帮助陈斌逃避法律制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斌的证言;3.被告人阳成和另案处理人员邓某戊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了被告人及相关人员下列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份额、未结算支付的工程款等财产:
1.陈某葵建设银行62170029901********账户5555.18元、建设银行43071790853********账户20万元、农商银行890239000********账户10万元、89023900007258553账户51012.5元、81013900001813092账户13786.34元;华融湘江银行720500200********账户5万元;陈某丙工商银行19100205022********账户20万元;陈某子中国银行5833********账户14万元。
2.奔驰牌GL450黑色越野车一台(车牌号为湘******,登记户名为李刚);玛莎拉蒂牌白色轿车一台(车牌号为湘******,登记户名为陈某丑);路虎牌黑色揽胜越野车一台(车牌号为湘******,登记户名为邓某己);林肯牌白色轿车一台(车牌号为湘******,登记户名为于某丙)。
3.位于祁阳县**镇**路房**栋(不动产权证号711001034,建筑面积441.28平方米,登记户名为李刚);位于祁阳县**街道**路**栋房**栋(不动产权证号416000951,建筑面积318.11平方米,登记户名为李刚、陈某丑);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路**段**号**号栋2101住宅一套(不动产权证号711094297,建筑面积158.47平方米,登记户名为李刚、陈某丑)。
4.被告人李刚在祁阳县长宏金茂发展有限公司(祁阳鑫长宏步行街)百分之二十二股权、份额和在江华岑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水口集镇新址移民安置点场平及道路施工项目未结算的工程款。
5.被告人陈斌现金1610元、美金100元、港币130元;Richard Mille手表一只;诺基亚手机一台。被告人李刚华为手机一台。
被告人李刚于2020年6月1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斌于2020年6月2日在长沙市开福区**城**区**栋**房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汤林江于2020年10月10日在衡阳市**大厦**房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邓冲于2020年7月23日被通知到案;被告人黄艳新于2020年9月6日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弄**号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阳成于2020年6月2日在长沙市开福区**城**区**栋**房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孙志刚、刘洋城、吴政、蒋霁、吴刚、邹柳君、桂周霸从监狱押解到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林江、孙志刚、邓冲、蒋霁、邹柳君、黄艳新、吴刚、阳成、桂周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7次纠集组织成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开设赌场2起,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李刚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外,还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收购公司的股份,情节特别严重;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7次纠集组织人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开设赌场2起,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陈斌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外,还2次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1997年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汤林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组织实施的3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开设赌场2起,情节严重;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志刚积极参加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参加唐某甲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组织实施的2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孙志刚在参加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外,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组织实施的2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开设赌场2起,情节严重;被告人邓冲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外,还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霁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组织实施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蒋霁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外,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邹柳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组织实施的3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邹柳君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外,还2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艳新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组织实施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黄艳新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外,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洋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组织实施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政参加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唐某甲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组织实施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政在参加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外,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2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阳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组织实施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告人阳成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外,还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组织实施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吴刚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外,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桂周霸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刚、陈斌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李刚、陈斌均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汤林江在聚众斗殴、鑫利大酒店附近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开设赌场、百胜赛尔大酒店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孙志刚在开设赌场、金碧辉煌KTV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聚众斗殴、白沙卫生院寻衅滋事、鑫利大酒店KTV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邓冲在浪涛宾馆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开设赌场、鑫利大酒店寻衅滋事、D.ONE酒吧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蒋霁在开设赌场、乐燕宾馆附近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樟树**村附近砖厂被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邹柳君在鑫利大酒店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开设赌场、鑫利大酒店附近寻衅滋事、浯溪金苑项目工地寻衅滋事、老李烧烤店寻衅滋事、D.ONE酒吧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黄艳新在开设赌场、泥鳅塘村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洋城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开设赌场、浯溪金苑项目工地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吴政在彭某乙被故意伤害、曾某丙被故意伤害、乐燕宾馆附近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开设赌场、樟树岭村附近砖厂被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阳成在张某丁被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刚在开设赌场、乐燕宾馆附近寻衅滋事、樟树岭村附近砖厂被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桂周霸在老李烧烤店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同时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李刚、陈斌、汤林江、孙志刚、邓冲、蒋霁、邹柳君、黄艳新、刘洋城、吴政、阳成、吴刚均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被告人孙志刚、蒋霁、黄艳新、刘洋城、吴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告人孙志刚、蒋霁、邹柳君、刘洋城、吴政、吴刚、桂周霸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被告人陈斌、汤林江、吴政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告人李刚、陈斌、汤林江、孙志刚、蒋霁、黄艳新、刘洋城在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被告人李刚赌博、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犯罪所得445万元;被告人陈斌赌博、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犯罪所得36万元;被告人孙志刚开设赌场犯罪所得18万元;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和涉案财物的处理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被告人汤林江、孙志刚、邓冲、蒋霁、邹柳君、黄艳新、阳成、吴刚、桂周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林江、孙志刚、邓冲、蒋霁、邹柳君、黄艳新、阳成、吴刚、桂周霸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奉绍辉
副检察长:唐引
检察官:廖武斌
检察官:蒋利君
检察官:黄军辉
2020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刚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斌现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政、黄艳新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汤林江、吴刚、桂周霸现羁押于零陵区看守所;被告人孙志刚、蒋霁现羁押于双牌县看守所;被告人邹柳君、邓冲、刘洋城、阳成现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1册、视频光盘180张。
3.证人名单1份。
4.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6.量刑建议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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