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冠检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动漫电玩大世界经营者,现住鸡西市鸡冠区**小区**组团**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1日被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18年10月12日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18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分别于2018年10月11日、2019年1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2019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经营位于鸡冠区**路的**动漫电玩大世界,在经营期间非法设置博彩性质游戏机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50,000元,在此期间参与赌博的人员累计22人。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6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事情经过、抓获经过、钱数统计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三张;
2. 证人赵某甲、赵某乙、韩某某、王某某、高某某、赵某丙、霍某某、唐某某、孟某某、程某甲、张某甲、辛某某、于某某、梁某某、孙某甲、金某某、程某乙、朱某某、张某乙、郭某某、孙某乙、陈某某、李某某、孙某丙、赵某丁、赵某戊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建民
2019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侯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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