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前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前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前去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北亭村村口垃圾站对面路边,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上址的白色大众速腾小汽车(车牌号:鄂G6D****)车门未锁好,遂拉开车门入内翻找财物盗得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前排中间储物格内足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7565.10元)。盗后,被告人李前携赃逃离现场。2019年7月26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在广州市海珠区无间地带网吧将被告人李前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前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前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前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前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幅度判处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附:
1.被告人李前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含光盘5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