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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前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5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路**号。2018年8月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某某向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96万及其利息【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该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96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的四倍计算】。2015年12月21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2015年)穗天法执字第**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拒不偿还判令生效的债务,擅自转移法院查封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沙河**仓库内财物及被查封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粵AS5***小汽车等财产以逃避法院执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该局立案侦查后对被告人李某某追捕,于2018年8月3日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 证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华丽

2019年3月4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3册;光碟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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