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剑(曾用名李戟),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4********(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巷**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栋**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剑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家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6月27日2时10分,被告人李剑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赣B8****号大货车,搭载被害人黄某某、缪某某等人由西往东行驶至S256线从化区江埔镇禾睦村路段,适遇陈某某驾驶粤RQ****号大货车在前方因机件故障靠右停车,因采取措施不当,李剑驾驶的赣B8****号车头与粤RQ****号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缪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剑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颅损伤;经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评定,缪某某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经440122(B)第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李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某、缪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五级伤残,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婉如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剑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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