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磴检一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李剑军,绰号李黑蛋,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镇,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镇**队**侧平房,无业。被告人李剑军1997年11月21日因盗窃、抢劫被巴彦淖尔盟行政公署公安局决定收容教养三年;2001年6月6日因盗窃被巴彦淖尔盟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磴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6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13日因吸毒被磴口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4月3日解除强制戒毒;2014年10月23日因盗窃罪被磴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磴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磴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剑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李剑军进入了磴口县**镇**厂家属院雷某某的平房,盗窃了1个金块、1个金片、2个金手镯、5条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6枚金戒指、4对金耳钉、2对金耳环、2个黄金转运珠、4个银手镯、2个银锁、2条珍珠项链、1个玉手镯、1条玛瑙手链、1条玛瑙项链、1对玉耳环、47枚民国古币、1枚古币、8枚外国银币、3对银耳环、1对银铃铛、1条银链、1条工艺品手链、1套民国银饰三件套。经鉴定,1个金块(37.56克,价值11831.4元)、1个金手镯(33.22克,价值10464.3元)、1个砂金手镯(46.88克,价值14000元)、2条金项链(13克,价值4095元)、1条黄金手链(10克,价值3150元)、1枚金戒指(3.67克,价值1156.05元)、2个银手镯(1个24.52克,价值190元;1个10.13克,价值150元)、2个银锁(1个18.55克,价值400元;1个30.89克,价值600元)、1条珍珠项链(59.92克,价值200元)、1条玛瑙手链(15.04克,价值30元)、1条玛瑙项链(62.34克,价值100元)、47枚民国古币(铜制民国三年袁大头,价值282元)、1枚古币(北洋光绪34年银元,价值2000元)、8枚外国银币(价值6800元)、5个银耳环(1对2.89克,价值30元;1对3.38克,价值50元;1个1.4克,价值10元)、1对银铃铛(3.89克,价值50元)、1条银链(16.5克,价值400元)、1条工艺品手链(14.49克,价值20元)、1套民国银饰三件套(45.73克,价值1400元),共价值57408.75元。
2、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李剑军盗窃了**小区**号楼**单元**室杨某甲的住宅,盗窃了8000元现金。
3、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李剑军盗窃了磴口县**园**号楼**单元**室阿某某的住宅,盗窃了3000元现金。
4、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李剑军盗窃了磴口县巴镇**园**号楼**单元**室李某甲的住宅,盗窃了6枚袁大头银元。
5、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李剑军盗窃了磴口县**一期**号楼**单元**室李某乙的住宅,盗窃了1条镶嵌黄金皮手链(价值500元)。
6、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李剑军盗窃了磴口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马某某的住宅,盗窃了2枚生肖纪念币。
7、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李剑军进入了磴口县**镇**附近邱某某的住宅,因听到旁边有人说话未盗窃物品逃离现场。
8、2019年4月底,被告人李剑军盗窃了磴口县**镇**局**侧仲某某的凉房,盗窃了10枚工艺品元宝、12枚袁大头。经鉴定,10枚工艺品元宝(297.89克,价值30元)、2枚袁大头(1枚民国三年银质袁大头、1枚九年表象银质袁大头,价值1700元),共价值1730元。
9、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李剑军与杨某乙共同盗窃了磴口县**镇**站**侧张某某的住宅,盗窃了3组暖气片。经鉴定,3组暖气片(价值595元)。
10、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李剑军与杨某乙共同盗窃了磴口县**镇**站**侧于某某的住宅,盗窃了4组暖气片。经鉴定,4组暖气片(价值260元)。
11、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李剑军与杨某乙共同盗窃了**站**侧齐某某的住宅,盗窃了5组暖气片。经鉴定,5组暖气片(价值5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71999.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磴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文
21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剑军现羁押于磴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九张。
3.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附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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