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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加升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李加升,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9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上思县**镇**村**屯**号;因抢夺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11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思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加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加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至8月间某日,犯罪嫌疑人李加升趁被害人黄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利用事先秘密配好的一套钥匙进入黄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现金约600元人民币及一枚镶有玉石的金戒指,随后其联系“莫某某”将男款金戒指销赃得款2000元人民币,其分给“莫某某”300元人民币,剩余赃款其用于吸食毒品。

2、2018年8月中旬某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加升再次趁被害人黄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利用事先秘密配好的一套钥匙进入黄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走一个装有现金约1600元人民币的环保袋及一条金项链,随后其联系“莫某某”将金项链销赃得款5000元人民币,其分给“莫某某”70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其用于吸食毒品。

3、2018年9月某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加升在上思县**镇**社区篮球场附近一栋自建楼房盗走被害人韦某某未拔车钥匙的电动车,随后其将电动车电瓶拆下并进行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所得赃款其用于吸食毒品;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615元人民币。

4、2020年7月底至2020年9月17日,犯罪嫌疑人李加升每天晚上都在上思县**镇**大道“**有限公司”工地进行盗窃,盗走金属夹扣、钢筋、钢管、钢板等金属建材约1000斤,销赃得款人民币约2000元,所得赃款其用于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韦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加升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加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加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加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加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蓝日军

检察官助理:林思讫

20201230

                                      

附:

1被告人李加升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一册及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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