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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加送、李忠义、李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李忠义(别名李元),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湖北省阳新县**镇政府**办聘用人员。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3月5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并损毁财物,于2015年1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大冶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加送(曾用名李湖圣),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华明),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24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2年9月1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罚款500元、收缴赌资753元;因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任意损毁财物,于2016年5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大冶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0月5日被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11月16日被阳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7月2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大冶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秩序,于2015年8月15日被大冶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美德,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美德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忠义、李加送、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分别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3日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分别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李美德涉嫌犯罪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13日至7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一次(自2019年5月30日至6月13日);因李加送等人涉嫌犯罪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8日至8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一次(自2019年7月3日至7月18日)。由于两案属于共同犯罪,于2019年8月28日依法并案办理。并案后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一次(自2019年9月17日至10月2日)。期间,因改变管辖,于2019年9月30日移送至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9月,被告人李加送、李忠义、李某丙、李某甲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致2人轻伤,李忠义被判处刑罚。2006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被判处刑罚。以李忠义为首的家族在阳新县**镇当地恶名大涨。李忠义、李某某二人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其他家族成员并未受到警示,逐渐形成以李忠义、李加送、李某某为纠集者,以李某甲、李某丙、李美德、李某丁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组织成员利用家族恶势力的影响力,单独或相互纠合实施寻衅滋事罪6起、敲诈勒索罪9起、故意伤害罪1起、开设赌场罪2起、串通投标罪2起,并实施干扰基层选举、侮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殴打他人等犯罪违法活动12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恶势力团伙实施的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一)2012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同湾村民李某辛家开设赌场,李某某将到赌场找人讨债的李某己打伤。李某某的堂哥李某庚送李某己到**卫生院治疗。被告人李忠义、李加送、李某甲、李某某、李美德和李某壬、李某癸等十几名家族成员陆续赶到**卫生院,李忠义喊话“打死了我去坐牢”,李某甲喊话“打死了大不了赔钱”,李加送在李某己病房走廊阻止、驱赶前来探望李某己的村民,李某某、李美德二人持砍刀等凶器冲进李某己的病房,朝躺卧在病床上的李某己砍打,导致输液管被砍断,后被在旁的医务人员和村民拉扯开。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出警,为防止李某己再次遭到伤害,由警车将李某己护送至大冶市人民医院治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己的陈述;3.证人樊某某、李某子、李某丑、李某寅、程某甲、李某庚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忠义、李加送、李某某、李某甲、李美德的供述和辩解。

(二)2015年8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伙同李某卯、李某辰(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到**镇**山登山步道工地向施工**李某巳索要工程,遭到李某巳拒绝。当天李某丙等人因为在工地阻止施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之后,李某丙等人以此为由找李某巳继续索要工程或经济补偿人民币2万元,并威胁如不给,工程就做不下去。

同年9月初一天,李某丙、李某卯等人以**村村委会办公楼建设占用农户土地为由,到工地要求停工,并与村**李某午发生争吵,李某卯向李某午身上吐口水并抖狠,扰乱工地施工。村委会工作人员知道李某丙等人向李某巳索要赔偿一事,便找李某巳询问,李某巳为工程顺利施工,避免李某丙等人的纠缠,被迫同意支付人民币1.8万元平息此事,并通过村委会工作人员黄某甲将人民币1.8万元转交给了李某丙、李某卯等人,李某丙分得人民币3000元,其余人员均分得数额不等的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未陈述;3.证人李某卯、李某辰、黄某甲、李某午、石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三)2015年6月,被告人李加送得知同湾村民即被害人邓某甲想购买李某丙和李某申开发的一块地,便以帮邓某甲给李某丙协调的名义要求邓某甲支付人民币2万元购地订金,并写下订金收条。之后邓某甲在向李某丙、李某申谈购买土地事情的时候,称已支付给李加送订金人民币2万元,要求抵扣购地款,遭到李某丙和李某申拒绝。最终邓某甲支付李某丙、李某申人民币10万元买下与其门面相邻的地块。事后,邓某甲及其妻子张某某多次向李加送追讨人民币2万元,李加送拒绝退还,将2万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订金收条、手机短信截屏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徐某甲、李某丙、李某申等证人证言;4.邓某甲超市内监控拍摄视频;5.被告人李加送的供述和辩解。

(四)2015年11月,**县**镇**山登山步道一期工程完工后,**镇政府增补一项附属工程,即**山停车场**工程,由被告人李忠义具体承建。同月27日,被告人李加送提前获悉一期工程施工方**李某巳次日要带人到**山停车场工地扯皮的消息后,于当晚来到被告人李某甲家中,与李某甲、李某丁等人商量次日应对方法,李加送提出家族成员都到现场去帮忙打架,若事后公安机关调查,就由李某甲一人揽责。李某甲打电话叫回被告人李某丙并让其第二天也去停车场工地。次日上午,李加送、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和被告人李美德以及其他家族成员李某壬、费某甲、李某癸、舒某甲等人陆续到达停车场工地。同时,李忠义通过李某酉(另案处理)邀约多名无业男青年来到停车场附近水库等候,准备帮忙打架。中午11时许,与李某巳合伙做一期工程的被害人程某乙、李某戌、曹某甲和李某亥驾车来到停车场工地。程某乙等四人下车后与李某甲等人发生争执,李某甲持铁锹与程某乙扭打,李忠义见状喊打,李某丙、李某丁、李美德便持铁锹及用拳头对程某乙、曹某甲、李某戌、李某亥进行殴打。李忠义邀约来的多名男青年也赶到停车场工地,但未动手。李某戌、曹某甲、李某亥被打逃跑,程某乙因伤势较重没有跑出停车场,李某甲等人准备继续殴打程某乙,被李某壬阻止。经鉴定,程某乙伤情为轻伤一级,曹某甲、李某戌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李加送与被害人程某乙等人进行协商,并以提前领取工程款的方式从**政府借支人民币25万元用于其处理赔偿事宜。同月10日,李加送赔偿程某乙人民币20万元,赔偿曹某甲、李某戌人民币各1.5万元,程某乙等3人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政府工程招标文件、工程款支付凭证、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程某乙、曹某甲、李某戌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酉、舒某甲、李某壬、李某巳、李某金、冯某某、费某甲、徐某乙等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 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手机拍摄视频;7.被告人李忠义、李加送、李某甲、李某丙、李美德、李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五)2016年6月,被告人李忠义、李某某、李某丁伙同李某丑、李某木、李某水、李某酉、王某某等13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围标**县**镇**山休闲绿道连接线刷黑工程(以下简称刷黑工程),但未中标。刷黑工程由河南**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人民币472.2604万元,实际施工方为程某丙、徐某丙等人。

刷黑工程招投标结束后,参与围标人员相约到李忠义家商量如何挽回围标损失。李忠义提出让李某丑、李某木、李某水和李某酉(另案处理)等人以征地赔偿未达成协议为由,拒绝在征地协议上签字,并到工地阻止施工,从而迫使政府及施工方与李忠义谈判。之后,李某丁与李某木、李某丑、李某水、李某丑等人相约到工地,殴打挖机司机、摔施工人员手机等方式阻止施工,影响施工进度。未避免影响工程进度,施工方程某丙和徐某丙及其他方被迫共计出资人民币15万元交给李忠义。李忠义、李某某、李某丁等人将15万元按照出资入股比例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刷黑工程招投标文件、**镇资金支付申请单、工程补充协议书、笔记本记录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程某丙、徐某丙的陈述;3.证人程某丁、夏某某、李某丑、李某丁、冯某某等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忠义、李某某、李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六)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李加送交付人民币2万元定金预订**镇**商贸城**楼**商铺和**室商品房。按照约定,李加送交付定金后需按期缴纳首付款,否则即违约,定金不退。同年8月,开发商李某火、姜某某等人多次口头和书面向李加送催款,李加送以**商贸城手续不全为由拒绝交款。由于李加送没有按期缴纳房款,房屋和商铺没有交付。之后数年,开发商李某庚等人因畏惧李加送在**镇当地的恶名,不敢向其催讨房款或将商铺和房屋另做处置。2017年10月,李加送未经开发商允许,私自使用两间商铺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催款通知书复印件、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黄某乙、姜某某、李某乙、程某戊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加送的供述和辩解。

二、敲诈勒索罪

(一)2015年8月份,被告人李加送以参加了**镇**山登山步道一期工程招投标未中标为由,多次向该工程施工方**李某巳索要损失费,因李某巳畏惧李加送在**镇当地的恶名,被迫支付给李加送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账户查询、工程招投标文件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未陈述;3. 证人李某戌、李某亥、李某甲、曹某甲、李某丁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加送的供述和辩解。

(二)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和李某子、李某酉(均另案处理)准备投标阳新县**镇**小学公厕工程。同期,**镇**村村民黄某丙与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合伙借用湖北**建筑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资质也准备投标该工程。黄某丙让李某丙帮其围标,李某丙答应。经李某丙操作,*甲公司中标,之后黄某丙退出与黄某丁等人合伙,李某丙得知后,便以该工程只能黄某丙做,其他人不能做为由,向黄某丁等人索要人民币2万元。同时,李某丙指使李某甲给**公司负责人李某乙打电话,告知他们不能给黄某丁等人的工程合同盖章,同时安排李某酉、李某子找黄某丁、黄某戊谈判。谈判过程中,李某丁、李某子、李某酉通过言语威胁、恐吓、辱骂、推搡等方式向黄某丁等人索要人民币2万元。黄某丁等人被迫支付人民币1.3万元让黄某丙转交李某丙,黄某丙个人支付人民币7000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交给李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程招投标资料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丁、黄某丙的陈述;3.证人李某酉、李某子、黄某戊、黄某庚、黄某辛等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三)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得知被害人李某土准备投标阳新县**镇**村**工程,便要求李某土退出投标,被李某土拒绝。经过投标,李某土以安徽**公司资质中标该工程。李某某便以其参与投标未中,要让李某土工程做不成相威胁,向李某土索要人民币5万元。为避免施工中受李某某阻挠,李某土被迫给李某某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招投标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土、王某乙、李某己的陈述;3.证人陈某甲、柯某某、陈某乙、李某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忠义主动提出要与被害人尹某某合伙承接**镇**河小流域治理工程,但因李忠义无钱出资,合伙未成。不久,尹某某与王某丙等人合伙中标了该工程,中标金额人民币240余万元。李忠义得知后,便以自己未中标为由,以让尹某某工程做不成相威胁,向尹某某索要工程标的的百分之十的补偿,遭到尹某某拒绝。而后,尹某某多次把工程合同拿到**镇政府找分管**的副镇长徐某丁(另案处理)签字、盖章,因李忠义提前告知徐某丁自己和尹某某矛盾未解决,让其不要签字、盖章,徐某丁便以各种理由推迟签字、盖章。因工程合同如不按期签字、盖章,会导致工程废标。尹某某被迫同意给李忠义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工程招投标资料、劳务用工协议等书证;2.被害人尹某某、王某丙、徐某丙的陈述;3.证人刘某甲、纪某某、徐某丁、鲁某某、何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忠义的供述和辩解。

(五)2017年5月份初,被告人李某某得知李某水、李某酉、李某庚三人合伙承包**村**湾**厂废料石材清运售卖。一天下午,李某某指使李某己(另案处理)驾驶农用车停放在托运石料的路口,阻止车辆通过。当晚8时许,李某庚得知拖运石料车辆被拦截后,打电话告知李某水和李某酉,二人立即赶到路口与李某某协商,李某某遂让李某己将车辆开走。第二天,李某水安排李某酉继续找李某某协商,李某某提出要么将石料给他,要么给人民币6万元。为避免再次受到李某某阻挠,李某水被迫给李某某人民币2万元。事后,李某某分给李某己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账户流水、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水的陈述;3.证人李某酉、李某庚、费某乙、刘某乙、李某己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六)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得知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中标**县**镇**院生活及办公用品采购项目,该公司**即被害人邱某某通过**镇本地家具商邓某乙、李某壬供货。李某某多次打电话威胁邱某某,以不许送货进**院为由要求邱某某将项目让给他做或给人民币3万元,遭到邱某某拒绝。不久,邓某乙往**院送了第一批衣柜,李某某得知后找到邓某乙,以没有和邱某某谈好为由,不准再往**院送货。数日后,邓某乙、李某壬从大冶个体老板程某己订购的一批床垫送到**县**镇,李某某得知后,不准床垫送进**院,并要求程某己将床垫存放在**院附近李某某外甥舒某甲家一楼客厅。邱某某得知后到阳新**镇邓某乙的家具店内与李某某谈判,李某某邀约李某子和李某坤一同前往。谈判中,李某某手持书本等物敲打桌子,李某子、李某坤二人在一旁手持铁管敲打地面,邱某某见此情景感到害怕,借机逃跑。

由于供货期限将至,邱某某为了按期向**院送货,被迫同意给李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7年7月5日,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由邓某乙、李某壬转交李某某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截屏、银行账户查询、送货单、收条、**院民生活及办公用品采购项目相关会议纪要、合同、成交通知书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3.证人欧某某、邓某乙、李某壬、程某己、李某子等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七)2018年2月,**山**步道一期提档升级和**景观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山提档升级工程)公开招标,被告人李忠义是招标工作联系人。李某某伙同程某庚、程某乙、程某丙、李某子、李某丑等人(均另案处理)以串通投标手段中标该工程。

工程中标后,李某某、程某丙、李某子、李某丑等人商量该工程实际由李某子负责施工,李某子出资人民币30万元作为其他人合伙围标的费用。在此过程中,李忠义对外扬言不管谁做这个工程,都要给其费用。李某子因畏惧李忠义在当地的恶名,为了避免施工中受其阻挠,便提出给李忠义人民币10万元,让李忠义以后不要干扰工程施工,李忠义同意,李某子先付给李忠义人民币6万元。李某子进场施工数日后,李某某反悔,提出自己要做这个工程,二人发生矛盾。曾参与投标的个体老板曹某乙得知后,表示愿意从李某子手中转接该工程,同时接受李某子之前答应的所有条件。同年3月份一天,曹某乙与李某某、李忠义、李某子、程某乙等人相约在**镇**办徐某丙家中,与围标人员分配围标费用,并交给李忠义人民币10万元,李忠义收下人民币4万元后,退给李某子人民币6万元。

同时,李忠义又向曹某乙提出,让其从李某某手中购买一块地。因此前李忠义找李某某买地,李某某出价人民币7万,李忠义只同意付人民币4万元,价格没谈拢。曹某乙为了顺利承接工程,又被迫替李忠义向李某某支付买地款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山**步道升级提档工程相关工程款拨付凭据等书证;2.被害人曹某乙的陈述;3.证人李某子、李某丑、程某丙、李某寅、王某丁、李某丙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忠义的供述和辩解。

(八)2018年3月,在**山提档升级工程串通投标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李某丑要求被害人曹某乙按其提供的报价投标,曹某乙未按照李某某的安排投标。事后,在分配围标费用时曹某乙参与分配,并分得人民币3万元。不久,李某某便以曹某乙不该分钱为由,要求曹某乙退出人民币3万元。曹某乙明知是李某某向其索要钱财的借口,因畏惧李某某在当地的恶名,为了避免李某某纠缠,被迫答应李某某,并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将人民币3万元转给李某子,替其偿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手机微信转账截图、**山提档升级工程合同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曹某乙的陈述;3.证人李某子、王某戊、李某丑、程某丙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九)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李加送得知被害人李某卯、费某丙合伙投标**县**镇**分局办公楼装修工程,李加送找到该工程招标代理人李某辰表示自己也要参与投标,并让李某辰转告李某卯,要么退出投标,要么给钱,否则让李某卯做不成工程。后李某卯找被告人李某某向李加送求情,李某某明知道李加送向李某卯无理索要,仍然在其二人中传话。李某卯因畏惧李加送等人在太子镇当地的恶名,被迫同意给李加送人民币3.5万元。之后,李某卯经李某某转交人民币3.5万元给李加送,李某某获得人民币1万元,转交给李加送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转账记录、欠条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卯、费某丙的陈述;3.证人李某辰、舒某乙、王某己、王某庚、李某巳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忠义、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故意伤害罪

2011年6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李加送得知其外甥黄某壬在游戏机室被同湾村民徐某戊殴打,立即赶到游戏机室责问徐某戊,并打了徐某戊一巴掌。徐某戊当即给其岳父舒某乙和哥哥即被害人徐某己分别打电话,舒某以先赶到游戏机室劝走了徐某戊。徐某己随后赶到,质问李加送并踢李加送一脚,后朝大街逃跑,李加送在后面追赶,在**镇**山庄小区门口,李加送追上徐某己并用拳头殴打徐某己的头部和颈部,二人被周围群众扯开。经鉴定,徐某己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1年7月23日,李加送家属赔偿徐某己经济损失人民币4.6万元,徐某己对李加送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住院病历、调解书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己的陈述;3.证人李某午、李某未、徐某庚、黄某壬、徐某戊、徐某辛的证言;4.徐某己的辨认笔录;5.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6.被告人李加送的供述和辩解。

四、开设赌场罪

(一)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忠义明知李某某伙同李某申、樊某某、费某丁、李某子(均另案处理)在**镇**村李某木家开设赌场,还为其提供一个铁制带锁的箱子用于装赌场打缸子“抽水”的现金,并在赌场负责维持秩序和安排接送堵客的车辆。赌场从中午开始至当晚22时许,通过“推牌九”的方式组织三十余人进行赌博活动,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7万余元,李某某分给李忠义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阳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鄂阳新刑初字第00359号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申、樊某某、李某丑、费某丁、李某酉、李某寅等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忠义的供述和辩解。

(二)2017年9月9日,被告人李美德受李某酉(另案处理)邀约,为李某酉伙同他人在**县**镇**村**湾一空房开设的赌场负责放哨望风。赌场以“百家乐”的方式赌博,从当天下午开始至晚22时许,共获利人民币15万元。期间,李美德在赌场附近屋里村路口放哨望风。赌场散场后,李某酉按事前约定分给李美德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鄂0204刑初字226号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酉、叶某某等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美德的供述和辩解。

五、串通投标罪

(一)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程某庚、程某丙、程某甲(均另案处理)准备围标**县**镇消防执勤点工程。李某某、程某丙等人借用重庆**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公司资质,李某某与程某庚提供工程投标报价,要求各公司按照拟定的工程报价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最终该工程由重庆**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210.1636万元。中标后,李某某将该工程以人民币17万元的价格转给其外甥王某己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手机微信转账截图、**镇消防执勤点工程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程某庚、程某丙、陈某丙、刘某丙、周某某、王某己、舒某丁等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程某庚、程某甲、程某丙、李某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准备围标**山提档升级工程。李某某、程某丙等人借用江西**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李某某与程某庚提供工程投标报价,要求各公司按照拟定的工程报价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最终该工程由江西**开发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人民币366.30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工程招投标资料、手机微信转账截图、退缴非法所得记录等书证;2.证人程某庚、程某丙、李某子、刘某丙、李某酉、李某丑等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六、违法事实

(一)2011年10月5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丙在**县**镇**路口附近与被害人徐某壬因摩托车停车费发生争执,李某丙将徐某壬、及其哥哥徐某癸打伤,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徐某壬、徐某癸损伤程度均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壬、徐某癸的陈述;3.证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等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二)2012年8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徐某丁、占某某等人在黄石市下陆区**置业公司办公室赌博,李某某被黄石市下陆区公安分局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7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2012年1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丙在**镇**村**湾以2009年在**村做工程亏本为由,要求正在该村山地施工的挖机司机高某某停止施工,高某某不听李某丙的要求,李某丙便从一旁地上捡起石块等物砸向挖机,将挖机玻璃砸破,并将高某某手臂砸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辛、王某壬、徐某乙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四)2014年12月,阳新县**镇**村换届选举,被告人李忠义多方举报李某午,企图阻止李某午选任**村书记,李加送对外扬言要推选李某丙担任**村书记。李忠义、李加送等人的行为导致**村支部党员换届选举工作不能正常开展,**镇政府工作人员徐某庚、汤某某多次劝说李忠义。选举当天,为防止李忠义及其家人闹事,安排**派出所民警到选举会场维持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庚、李某丙、汤某某、李某午、李某戌等证人证言;2.被告人李忠义的供述和辩解。

(五)2015年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李忠义到**镇**村书记李某午家,对正在李某午家吃饭的**书记秦某某等人进行拍照,被李某午阻止,李忠义殴打了李某午老婆程某壬,并将停在门口的**镇政府公务车玻璃砸破。李忠义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之后,秦某某从**镇政府离任时,李忠义制作花圈准备送给秦某某,被政府工作人员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程某壬的陈述;3.证人舒某戊、王某癸、李某午等证人证言;4.勘验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李忠义的供述和辩解。

(六)2015年7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丙因未接到**镇**小学工程,而与该校校长黄某癸发生争执并殴打黄某癸,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2. 被害人黄某癸的陈述;3.证人吕某某、黄某庚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七)2015年8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与李某卯、李某辰(均另案处理)到**山登山步道工地阻止施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九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辰、李某卯、某某某、李某亥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八)2016年4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将同湾村民李某金的**轿车后挡风玻璃砸破,李某某被行政拘留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黄价认字[2016]062号价格认定意见书;2.被害人李某金的陈述;3.勘验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九)2016年6月7日,被告人李忠义、李某某、李某丁伙同李某丙、李某丑、李某木、李某酉(均另案处理)等1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66万元,借用多家公司资质,串通报价,围标**镇**山刷黑工程,未中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刷黑工程招投标文件、**镇资金支付申请单、工程补充协议书、笔记本记录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刘某丁、李某丑、李某酉等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忠义、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十)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李加送伙同尹某某、徐某丙借用多家公司资质,串通报价,围标**县**镇**院装修改造工程,未中标。

1.受案登记表、工程招投标文件、笔记本记录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徐某丙、陈某丁、刘某戊等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李加送的供述和辩解。

(十一)2017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经刘某己要约与黄某乙、黄某己四人合伙围标**镇**小学综合楼工程。中标后,李某某便以自己要承建该工程为由,要求刘某木、黄某己、黄某乙退出,刘某己等人因为畏惧李某某在当地的恶名,被迫同意。事后,李某某将该工程以人民币4万元转给其外甥王某己做。

1、受案登记表、工程招投标资料、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刘某己、黄某己、黄某乙、王某己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十二)2018年6月2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听见妻子刘某乙与人打电话相约见面,李某某便夺过刘某乙的手机下楼等待,看见出租车司机李某水来接刘某乙,便怀疑李某水与刘某乙有不正当关系。李某某约来朋友王某甲将李某水带至**镇**湾水库停车场。李某某让李某水下车,从车后备箱取出棍子,李某水见状准备逃跑,被李某某抓回。李某某用棍子殴打李某水,逼迫其下跪,并将手机解锁查看其手机内信息,逼问李某水是否与刘某乙有不正当关系,后经李某水一再解释,李某某才停止殴打。经黄石市中心医院诊断,李某水左侧第6-7肋骨骨折。李某某于同月28日赔偿李某水人民币2万元,李某水出具谅解书,并放弃做伤情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水的陈述;3.证人王某甲、李某丁、刘某乙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另查明,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李美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以下财产:

1.扣押李某丙大众宝来轿车1辆;

2.冻结李忠义家属银行账户人民币2.1764万元;

3.扣押涉嫌串通投标犯罪、违法事实参与人刘某辛、程某庚等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11.8020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美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义、李加送、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美德单独或相互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犯罪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认定为恶势力。

被告人李忠义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25万元,数额巨大;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忠义在**山停车场寻衅滋事案、**山刷黑工程寻衅滋事案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开设赌场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加送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8.5万元,数额巨大;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加送在父子山停车场寻衅滋事案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

被告人李某某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11万元,数额巨大;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山刷黑工程寻衅滋事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山停车场寻衅滋事案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

被告人李某丙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在**山停车场寻衅滋事案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丁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丁在寻衅滋事案、敲诈勒索案共同犯罪中起均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美德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美德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美德在**山停车场寻衅滋事案、开设赌场案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忠义、李加送、李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美德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均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继续追缴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及成员未退赃款,对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员:李   青
代理检察员:薛青松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忠义、李加送、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丙、李美德、李某丁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1册、光盘10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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