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李劲松,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化县**局工作人员(长期病休),**控股集团理事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新化县**镇**路**栋,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劲松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8.12.4-2019.1.4;2019.2.19-3.19);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11.20-12.4;2019.2.5-2.19;2019.4.20-5.4)。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20日,新化县**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新化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工商注册成立,实际股东为被告人李劲松一人。为提高知名度,2010年12月31日,经新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许可,被告人李劲松将**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三家公司组建成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湖南**控股集团(以下简称**控股集团),李劲松任集团理事长。
为筹集各项投资款项,被告人李劲松自2009年9月开始,以1.5分、2分、3分、3.5分不等的高息为诱饵,相继以其个人名义、**公司、**集团名义面向社会集资。具体事实如下: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9年9月至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劲松以其个人名义、**公司、**集团名义向社会吸收存款,吸存人数174人,吸存原始本金共计75189420元,归还本金47388150元,支付利息10674383.1元,本期余额17126886.9元。
2、集资诈骗罪
2012年,被告人李劲松因投资股市、期货亏损严重,为挽回损失及支付先期吸存资金的本息,李劲松隐瞒其投资股市、期货并亏损严重的事实,以投资项目、资金周转或开发**项目为名,以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集资,并以一定提成为奖励发动**集团内部员工向社会公众集资,将大量集资款投入股市、期货、还本付息。截至2012年12月31日,李劲松的资金结余为-5590855.78元,但李劲松仍然加大集资力度,致使亏损持续加大。自2012年12月31日至案发,李劲松共计向231人集资,集资原始本金为93810289元,归还本金47683870元,支付利息17986199.5元,本期余额28140219.5元,造成154人投资利益受损。
2014年7月,被告人李劲松掌控的**集团下属公司基本处于歇业状态,同时停止支付投资人员的到期本金和利息。
综上,自2009年至案发,被告人李劲松集资人数达335人,集资原始本金168999709元。上述集资款,用于归还融资本金97072020元;支付融资利息31571747.6元;股票证券、期货亏损51912984.75元;公司亏损4126135.86元;投资8174200元至**投资公司日常经营和**项目的运作。其中,仅收回投资本金人员5人,获利出局人员141人,投资未收回目前有损失人员189人,损失金额共计56114485元。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李劲松主动到新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劲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75189420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8140219.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周春红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劲松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叁拾壹册、检察卷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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