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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劲诈骗案)_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劲,曾用名李晋,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 广安市前锋区第二届人大代表,曾任**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7日、1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020年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日、11月17日、2020年2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1年,被告人李劲以广安**合作社的名义(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李劲的前妹夫安某某),通过采用编制申报书提供部分虚假合同、虚开部分发票的方式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1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1年,被告人李劲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承包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投资修建的代市镇大田村柚子基地。为了得到国家在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和政策上的扶持,被告人李劲于2011年3月28日使用安某某、刘某某等9名农民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了广安**专业合作社,为得到国家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专项补助资金,被告人李劲于2013年8月虚增了该合作社成员359名,于2013年7月编制《广安**专业合作社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创新试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广安市前锋区财政局审批。2013年10月28日经广安市前锋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分配给广安**专业合作社13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为了顺利得到该13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被告人李劲提供了该合作社与成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土建工程合同以及由该公司虚开的72万元工程建设发票,提供了由广安**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17万元设备发票,提供了由四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41.5万元橙子苗、蜜柚穗条、技术费、厩肥、绿肥等发票,提供了由四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虚假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李劲通过以上130.5万元发票及审计报告最终于2014年1月25日获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70万元,于2014年6月25日获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60 万元。以上事实中,被告人李劲提供的成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虚开的72万元土建工程建设发票中有12万元用于修建柚子基地内的蓄水池,因该蓄水池是由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出资建成的,其被告人李劲骗取的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为12万元。

二、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劲以武胜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劲,合作社成员360名)的名义,通过采用编制部分申报书提供部分虚假合同、虚开部分发票的方式分两次报账,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78328.0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被告人李劲为了得到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以武胜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义编制《武胜县1000吨甜橙贮藏保鲜库建设项目方案》申报书并获得武胜县财政局审批通过。其后,为了顺利得到四川省财政厅下达的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财政资金的通知及预算表内的84万元财政补助资金,被告人李劲提供了由该合作社与武胜**基地钢件结构制作安装公司签订的工程造价为1394820元的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发票、提供了由该合作社与重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冷库定做合约书及相关发票,提供了由四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李劲最终于2017年11月6日获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84万元。

2、2017年,被告人李劲为了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以武胜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义编制《武胜县柚子贮运包装项目方案》申报书并获得武胜县财政局审批通过。其后,为了顺利骗取四川省财政厅下达的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财政资金的通知及预算表内的6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被告人李劲提供了由该合作社与成都**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报价为720700元柚子贮运包装项目厂房虚假建设施工合同及相关发票、提供了由该合作社与重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报价为13200元的采购合同及相关发票、提供了该合作社与四川**农机有限公司签订的报价为120650元的采购合同及相关发票。被告人李劲最终于2018年3月5日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60万元。

经查,被告人李劲以武胜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向武胜县财政局重复报账60万元,经评估该合作社内的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为637671.69元,购买冷冻设备费用为604000元,购买选果机及洗果机设备费用为120000元,被告人李劲获得的所有财政补贴中尚有78328.04元未用于农业项目建设,其骗取的财政补助资金为78328.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广安**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料、武胜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料、《广安**专业合作社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创新试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书、《武胜县1000吨甜橙贮藏保鲜库建设项目方案》申报书、《武胜县柚子贮运包装项目方案》申报书、审计报告、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尹某某、段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巨大(金额为198328.0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曦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劲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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