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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勇、金鑫非法侵入住宅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李勇,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4********,回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号,现住**园**。2010年1月2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解回,现正在北辰区看守所服刑中,刑期至2020年12月19日。

被告人金鑫,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里**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13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1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勇、金鑫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刘某甲前妻刘某乙与任某某、徐某某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任某某委托被告人李勇替其向刘某乙索要债务。2016年3月1日,刘某甲与刘某乙协议离婚。

2016年4月12日,李勇、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北辰区**花园**刘某甲家中找刘某乙索要债务,刘某甲报警,双方协商未果。4月13日,李勇、赵某某等人继续到刘某甲家中索要债务,期间刘某甲多次报警称有人在其家中闹事、要钱,李勇等人一直在刘某甲家中待至4月14日,刘某甲趁李勇等人不注意将他们反锁在屋内逃离,李勇将刘某甲家中门锁更换后与赵某某一直居住于此,后李勇雇佣被告人金鑫一同与其居住在刘某甲家中。

2016年4月22日,刘某甲与律师杨某某一同回到宸宜花园家中要求李勇、金鑫、赵某某离开自己住宅,但李勇、金鑫、赵某某拒不离开。

2016年6月份,刘某甲将宸宜花园家中门锁更换,李勇、金鑫、赵某某发现后重新更换门锁,并继续居住至2016年6月中旬。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金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李勇正在服刑中,2019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解回北辰区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勇、金鑫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勇、金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金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勇、金鑫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李勇、金鑫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李勇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书广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勇、金鑫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补充材料拾陆页。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被害人提交材料壹份(照片柒拾柒张、材料玖拾肆页、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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