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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勇德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李勇德,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住址地同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19日被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1月29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2014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勇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李勇德在其位于什邡市**路**号**店铺内容留吸毒人员容留王某某、许某某、雷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李勇德在其位于什邡市**路**号**店铺内容留吸毒人员容留王某某、许某某、雷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李勇德在其位于什邡市**路**号**店铺内容留吸毒人员容留王某某、汤某某、雷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李勇德在其位于什邡市**路**号**店铺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汤某某、雷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李勇德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勇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德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勇德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勇德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勇德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勇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云辉

检察官助理 汪  莎

                            2020年1月15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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