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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勇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李勇,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69********,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6月10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监视居住。因证据发生重大变化,2019年8月15日再次被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9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李勇伙同王某某(已判决)预谋后,在武汉地铁2号线中南路地铁站站台,由被告人李勇挡在被害人前面,王某某动手从被害人邓某某的右边裤子口袋内盗走一部太空灰色苹果6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34元 。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李勇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现场视频截图、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作案视听资料;7.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8.被告人李勇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叶庆东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勇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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