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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勇盗窃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240号 

  被告人李勇,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铜梁区********号。20106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12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2018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李勇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路**号**经营部,将被害人呙某某放在该门市工作台上的一个文件夹里的一部金色华为麦芒7手机盗走。经铜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10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勇窜至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被害人周某某家门前,将周某某喂养在该门前地坝边鸡圈里的3 只母鸡,1只公鸡盗走。经铜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只鸡价值500元。

综上,被告人李勇盗窃财物总价值141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呙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勇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10元,其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焕来

检察官助理:谭雪莲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勇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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